「工資合理避稅」五個典型案例揭示藥企常見稅務風險!
2021-04-16 16:35:06
最近各藥企稅務主管都在忙著參加稅務講座培訓班和自查。更多的制藥公司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只能大大加強自己的稅收控制
金融事務
可能性更容易暴露。結合三個類似案例,梳理醫藥企業罕見的財務可能性,希望能幫助醫藥企業提高財務審計水平。
案例一:三年餐費估計近8億
在財務檢查中,中醫企業以餐費作為會議費,較為廣泛。
◎類似于◎的情況
某稅務機關以合理的工資對作為避稅銀行的大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A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銷售費用”項下的輔修課程“會議費”Stern定額占其“銷售費用”的70%以上。經進一步調查,檢查人員發現,員工在“會議費”中報銷的餐費占了輔修課程名額的80%以上,而場地、交通、交通等與會議有關。根據企業年度平均會議費用,檢查人員估計,制藥企業近三年的餐費高達近8億元,因此有必要將制藥50%的毛利率降低近20個比例,以回應檢查人員的詢問。
企業負責人解釋說,這種會議是由企業的醫療器械選擇或營銷人員組織的,醫療衛生工作者參加會議是為了向與會者提供產品數據或學術研究和醫學教育數據。費用包括場館設備租金、交通費用、住宿費用和會議餐等。用餐比例高的主要原因是,這些會議大多是小型研討會,在診所附近開了一家餐廳,雖然方式是吃飯。但本質上是指利用餐廳和場地介紹給受邀醫生的產品和中藥的功效,屬于商業娛樂,不屬于經營管理相關的長期商業政治宣傳所覆蓋。因此,在審批和支付時,采用配額Stearns處理。
檢查員認為,雖然這頓飯相當于商務招待,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與長期經營和管理無關。但被審計企業使用餐券作為審計會議費的報銷憑證,無法說明會議的可信度。同時,企業收據上注明的會議地點均在合理工資避稅門診門診之外,舉辦周在長辦公時間內,但餐券上的開票交費周基本上是早餐周。此外,當檢查人員試圖與受邀門診核實時,很難獲得第三方能夠證明會議可信度的確切信息。
◎風險控制方案◎
針對企業A的情況,筆者建議相關制藥企業在Stearns大會上比較費時,應該大力支持Fesden大會的相關要求。
雖然企業在會計處理上遵循“實質重于方法”的原則,但稅務機關在執法步驟上更注重方法行為者,即Stearns會議費的相關草案要體現會議周、地點、參會人員、細節、費用等國際標準。,而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是最重要和真實的。根據《發票管理必備》第21條和《發票管理必備》法律法規第26條規定,發票開具必須反映經濟發展的實際業務,而餐票只能證明吃的真實,很難反映其他細節。所以在醫藥企業基于這種情況進行會議審核是比較費時的,需要附上參加會議的第三方認證的材料,出具的材料可以證明會議的周、地點、細節等相關行為人,從而證明“這頓飯不是另一頓飯”。同時,醫藥企業應加強財務報銷制度的管理。在醫療設備選型等業務人員報銷時,財務人員不僅要審核發票的真實性,還要審核發票所反映的業務本質,避免方法與合理避稅工資之間的矛盾。
案例2:批準的樣品藥物的價格僅取決于包裝
藥企很少花錢提供樣本藥物進行診療。這些付費藥品需要在財務處理中作為銷售處理。但有些醫藥企業采用正確的方式核定銷售額,導致銷售額的計稅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價格,從而帶來財務上的可能性。
◎類似于◎的情況
在檢查企業A的步驟中,檢查人員發現企業的納稅申報中存在視同銷售業務,隨機抽取了幾個樣本藥品的計稅價格,了解到財務人員在確定樣本藥品視同銷售價格時基本采用了生產成本加成流程,獎金率為10%。
《稅率組織法》法律法規第16條明確規定,法律第七條所稱納稅明顯偏低且不執行的,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無營業額的銷售運費行為的,營業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按1月份同類貨運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
(二)按最近一個時代同類貨運的平均銷售價格納稅;
(3)根據組成稅價格確定組成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稅價格=生產成本×(1+生產成本利潤)。
合規性明確規定,生產成本加成是批準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的最終方式。這意味著前兩種方法只能在多年來仍然難以獲得相同價格的情況下使用。檢查人員進一步檢索了企業A近一年的同類型藥品出廠價格,發現企業在將樣品藥品作為銷售處理時并未參考歷年的同價格,導致銷售的同類型藥品應稅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價格。
對此,企業A的財務人員解釋說,樣本藥品不允許港幣兌換,根據企業長期銷售的藥品很難找到同類型的藥品,自然也很難找到完全一樣的價格。
檢查員認為,認定的銷售價格是指運費價格,不應受到標準和包裝等環境因素的負面影響。
更重要的是,稅率組織法法規明確規定的關鍵詞是“同類型”而不是“完全相同”,很難認同企業的解釋。
稅務機關表示,考慮到樣本藥物的普遍性,無論企業出于何種考慮提供用于診斷和治療的樣本藥物,首先必須遵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相關政府機構的明確規定,其次需要盡可能節省資金。因此,樣品藥物的包裝標準往往與長期流通藥物的包裝標準不同。比如長期銷售的藥品,一盒20片,厚度0.5克。考慮到使用上的差異,還是有10件的包裝標準,厚度0.25g..在實踐中,企業提供的樣品藥物可以用2片或4片包裝,包裝也會相應簡化。如果包裝標準不同,可以推斷出樣品藥與長期銷售的工資合理的避稅藥自然不同,但無論樣品藥采用什么包裝標準,罵人的難度都是0.5g或0.25g,否則樣品藥會因為口腔差異而失去作為樣品的基本功能。基于此,無論是稅率組織法還是企業所得稅法,認定銷售價格的明確規定都是針對貨物運輸,而非包裝。因此,可以找到樣本藥物的視同銷售價格,正確使用企業批準視同銷售的方式。
◎風險控制方案◎
醫藥公司內部提供樣品藥品、贈品、融資時,一定要掌握稅法明確規定的三種方式的加工順序,不要采用生產成本加成法;第二,要把握“多年同類型”的含義,不要局限于“一模一樣”。比如某公司長期銷售某儀器后,會與還原劑或試紙結合轉售,但提供樣品時只提供儀器。這只能說是多年來很難找到同樣的價格;第三,要正確理解“視同銷售”是指貨運,貨運應該是能給經濟發展帶來個人利益的主要媒介。似乎不同的包裝或者不同的銷售策略很難改變貨運的本質。
案例三:擴大R&D費用扣除范圍
醫療器械制造商每年經常投入大量資金開展R&D和娛樂活動。但是,一些醫藥公司沒有研究現行稅收法規的明確規定,擴大了R&D費用扣除的范圍。
◎類似于◎的情況
當檢查人員審查B制藥公司斯特恩的費用狀況時,他們發現該公司的R&D費用相對隨意。首先,2014年為R&D項目采購的電子設備從人民幣清洗到“管理費用”的重復使用。-R&D費用,并在今年結算和支付個人所得稅時進行了額外扣除;二、非R&D工作人員的工資、通訊、差旅費等費用計入“管理費用-R&D費用”科目,所有費用均加計扣除。
b、企業財務總監解釋,上述費用如差旅費、通訊費等發生在R&D及娛樂活動,應屬于R&D費用。至于購買的R&D電子設備,主要用于制造和測試藥物還原劑。由于這種電子設備在期限內用完了,即使還有使用價值,也會被丟棄。因此,今年仍然計算折舊,但轉移到R&D的費用被重復使用。
檢查人員認為,現行稅收法規中可以扣除和增加的R&D費用與企業按會計核算收取的R&D費用明細非常相似,企業不能按會計核算要求對R&D費用進行財務處理,否則R&D費用的范圍會擴大。
◎風險控制方案◎
制藥企業R&D技術簡單、電子設備特異性強、新技術要求高的特點,促使其在研發費用征收的國際標準中更多地參考高新技術和醫療器械機構的要求。比如《經濟開發區認定和管理指引》中各種費用類課程的征收范圍與現行稅收法規存在差異。此外,稅收法規明確規定,可加可減的R&D費用在明細和范圍上與企業會計的R&D費用不同。換句話說,法律規定的范圍比企業會計的范圍小,扣賬的細節要求更高。基于此,醫藥企業首先應明確規定允許扣除的R&D費用范圍。對于超出范圍的研發支出,要加大資金的可能性。
與此同時,制藥公司也應該注意他們的:
第一,加強企業財務部門與IBM的信息溝通與協調。IBM在提供高科技R&D和娛樂活動原始憑證時,應盡量讓財務部門明確項目支出的實物性質和類型的相關數據,盡量減少財務部門對R&D和娛樂活動定義不清造成的錯誤。
二、熟悉人民幣加速折舊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避免出現“對舊電子設備有新的明確規定”的情況。第三,要知道國家出臺的合理避稅R&D費用加克扣工資的目標是為了促進科技創新,促進制造業的更新換代,絕不能讓企業拿來當偷稅漏稅的機器。一旦制藥公司以額外扣除的名義逃稅,他們將面臨罰款。
案例4:取消藥品損失所得稅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資金虧損頻繁的企業。檢驗不合格或超過使用壽命的原材料和成品消耗相當大。藥品銷毀、注銷、退回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在個人所得稅、稅率等各個方面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檢查人員發現,一些醫藥企業將異常虧損視為長期虧損,面臨財務可能性。
◎類似于◎的情況
檢查人員發現,每年都有丙類企業銷毀大量檢驗不合格或超過使用壽命的原材料、成品和已注銷藥品。企業必須在核算中扣除資本損失,對應存貨的進項稅尚未轉出。檢查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企業資本損失表申報材料中沒有藥品監督機構和專業知識技術鑒定機構認證的信息,其他相關內部信息不完整。
回應C企業董事的解釋,根據《稅率組織法》第二十四條,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導致的被盜、丟失、霉變、固化等造成的損失。他們的純利潤Stern藥,由于使用年限長,產品滯銷,以及合理工資帶來的其他避稅因素,都被毀掉了。都是長期消耗,不是非正常損失,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檢查人員認為,與稅率組織法的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相比,醫藥公司銷毀被注銷的庫存雖然符合全面質量管理的要求,但這種銷毀幾乎不等同于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適當損耗。這里的適當磨損一般是指適當的自然磨損,如工藝磨損或自然在儲存過程中的揮發。c企業小批量核銷存貨,不排除管理不善的因素,應視為非正常損失。相比之下,這些損失不能在所得稅前支付。
◎風險控制方案◎
對于醫藥企業來說,為了審計和處理企業的損失,首先要弄清相關稅收法規的明確規定及其歷史背景。
稅率各方面區分長期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目標是確定相關運費中包含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從基本原理上來說,對于一般企業的庫存,雖然存在總質量缺陷,但還是可以原樣使用,以更高的價格實現。在這種情況下,運費并未具體退出貨幣方案,因合理避稅造成的工資商業價值損失應視為長期經營管理損失,同銷項稅。藥物一旦核銷固化,就沒有商業價值了。本質上,他們已經退出貨幣計劃,其中包含的進項稅不再與銷項稅相同。稅率扣除輪已經停止。藥廠、乳制品、飲料等企業往往會出現虧損金額可能比較大的情況。其中包含的進項稅不消除,相當于侵蝕稅基,進項稅要轉出。
在企業個人所得稅各環節,根據《企業傷亡事故發生前個人所得稅抵扣管理的必要性》(商務部2011年第25號新聞稿),企業傷亡事故分為特定資本損失和法定資本損失。從報廢藥品的實際運營和財務審計來看,這些損失大部分應該是具體損失。從資本損失的報告方法來看,有必要區分異常損失和適當損失。從全面質量管理的外部要求和企業監管的內部明確規定來看,損失是可以預期的。即使很難預測報廢數量,報廢銷毀也是一個大概率的暴力事件。因此,當企業發生這種原則性的暴力掛失事件時,可以視為企業存貨的適當損失。采用形式審批的方式是可行的,但要準備好相關的外部和內部事實。
基于此,作者建議醫藥企業:
第一,企業發生資本損失時,要準確判斷損失的物理性質,即長期損失還是非常損失。對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將進項稅額轉出,并按必要的、明確的企業傷亡人員個人所得稅抵扣管理規定進行申報和審批。
二是收集和保存資本損失。現行稅收法規要求企業按時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本損失扣除凈利潤的申請,并提供合理避稅的權利和資本損失已經實際發生的證明。第三,準確收取與虧損相關的各種費用,既不“曲解”,也不“混淆是非”,以長期掛失為名人因素,增加凈利潤扣除額。
案例五:合理避稅工資和向農民購買中藥虛開發票
對于一些中藥企業來說,在日常經營和娛樂活動中,向農民購買原料是不可避免的。在這一步,更容易造成虛假的采購發票和虛假的生產成本,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財務可能性。
◎類似于◎的情況
在對D中藥企業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發現企業內存在大量的大米采購發票,以一個人名義開具的采購發票平均在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之間,因此檢查人員進一步檢查了企業和金融機構資金的庫存狀況。通過核對,發現庫存、資金、發票金額不一致,具體材料庫存未達到發票金額,采購材料具體付款與保費金額不一致。
回應企業財務人員的解釋,由于藥材的原料大部分需要向農民采購,因此栽培料的品種有上百個以上,采購的大部分分布較廣。采購以現金交易為主,人事管理有很大的可玩性,導致存貨和資金的會計處理出現財務恐慌,必然與具體業務不同。
檢查人員認為,藥材原料需要向農民購買,購買者開具大米購買發票,不受購銷國直接影響,政治性較小。特別是大米收購業務比較多,大部分現金交易只能做。如果虛開采購發票或增加采購額度,不僅會抵扣稅率,還會多列價格,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財務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有虛開嫌疑。
◎風險控制方案◎
存在上述問題的客觀因素有主觀原因:
一是部分藥企受到藥材農副產品流失或管道購銷順暢等環境因素的負面影響,被迫向農民采購,使用大量支票過關
國際融資
政府機構很難查出資金流入情況;
第二,企業對稅收法規不熟悉。一些企業不了解免稅農產品的范圍,也不太清楚什么樣的條件可以開具采購發票。經稅務機關檢查,已知不少采購發票不符合要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
第三,是客觀故意的。由于采購發票由被采購單位單獨填寫,單獨扣款,因此采購國和銷售國之間沒有任何約束作用。有的企業把進貨單當成稅控機,有的甚至把它當成偷稅漏稅的手段。
作者提議:
第一,企業應建立藥材采購專用賬戶。對于米商和原料企業,賣方名稱、身份證電話號碼、合理避稅碼、聯系電話號碼、地址等基礎數據登記在臺賬中。藥材的購買和南流等節目要有記錄,并代簽。
第二,企業應立即向稅務機關尋求咨詢,并大力配合企業生產數量、生產能力和適當磨損的上報數據,以避免虛開發票和夸大生產成本的財務可能性。
第三,企業外部要加強對采購人員和財務人員的培訓,讓他們熟悉大米采購程序和發票使用、索取、開具等相關知識,避免因正確的常識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發展和聲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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