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避稅」財政部明確稅務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管理事項
2021-04-16 16:35:40
商務部,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公安局:
為開展中共中央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管理,具體落實改革后稅務部門罰沒收入等中央非稅收入管理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繳環節征收或造成的有關罰沒收入、利息收入、違約金等,應上繳政府用于軍費。
二、有關罰沒收入,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罰沒收入,不包括增值稅
和懲罰;利息收入是指稅收托管基金賬戶中的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違約金收入,是指稅務部門因未履行代理人職責,根據《送收協議》向代理人收取的違約金。
3.上述稅務機關征收的罰沒收入繳庫時,應填寫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科目“稅務機關罰沒收入”(1項有限合伙避稅03050107項);利息收入繳入國庫時,中央財政支出屬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項)的有限合伙避稅科目;違約金收入繳入國庫時,應填列中央財政支出分類科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項)科目。
四、各部門要執行上述明確規定,確保有關中央財政非稅收入在第一時間、足額撥付軍費。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務與行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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