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服務」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會計處理常見問題
2021-04-16 16:35:45
工資薪金變動仍是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問題;特別是近幾年工資薪金在國際標準、方法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一些變化,可能有些老會計很難準確理解和操作。因此,邊肖收集了一些關于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疑難題目,以供參考而聞名。
> >接受內部勞務派遣費用應稅前扣除
【案例】北平利船務有限公司是宿遷市一家從事船舶勞務公共服務的公司,先后與天津遠洋、中通航運、北平石油運輸建立了長期友好的合作伙伴關系。2014年,李船務公司接收勞務派遣人員26人。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公司2014年共需支付勞務派遣人員12萬元。米會計師對稅前如何扣除這部分支出有疑問,于是和宿遷稅務機關商量。
財務人員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企業接受內部勞務派遣服務發生的具體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時稅前扣除。根據協議(合同)規定,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的費用,應視為勞務費用;必須支付給一名員工的費用應視為工資費用和員工福利費用。其中,屬于工資薪金費用的費用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序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按照明確規定,企業必須支付給一名員工的費用,按照工資薪金的明確規定稅前扣除,并區分工資薪金費用和為員工福利支出的財稅服務費用。
> >如何區分福利支出和員工福利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符合條件的福利費可作為企業按時發生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那么什么是福利支出呢?很多納稅人表示懷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困難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 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支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可作為企業按時發生的工資薪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適當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政府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專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明確規定,不能同時滿足上述前提的福利支出,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并按時計算扣除稅前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號)第三條,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三個方面:1 .尚未單獨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其內部因電子設備、公共設施和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人員費用而發生的財務和稅務服務。包括:職工食堂、職工廚房、理發店、診所、孤兒院、醫院等集體福利機構的電子設備、公共設施及維護費用。,以及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社保、勞務費等。;2.為員工的醫療保健、貧困、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種支出和非貨幣性社會福利。,包括:企業因公支付給外籍員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保健統籌的企業員工的醫療保健費用、員工供養子女的醫療保健費用、員工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員工的困難費、救濟費、員工的食堂經費、員工的交通和稅務服務;3.按照其他明確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費、撫恤金、家屬津貼、探親假差旅費等。
> >扣繳未付工資不能稅前扣除
南門市地方稅務局進行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時,發現某企業12月初“應付職工工資”貸方余額100萬元未發生變化,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應對變化。財務人員表示懷疑:“我們提取工資后,因為資金短缺,沒有支付。為什么要改企業所得稅?”
稅務機關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及其他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本年度允許按時扣除企業在本年度最終結算支付結束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所以最終結算前支付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理論上,該企業在2014年12月初有100萬元的“回應員工工資”信貸余額。如果企業在2015年5月31日已經發行,則該支出形成的生產成本和費用可以在2014年當年結算。如果企業在2015年5月31日仍未繳納,則需要在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增加該支出導致的生產成本和費用,并計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 >經濟開發區企業培訓費怎么處理
對于經濟開發區的企業來說,生存和可持續發展顯然在于技術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應用,而新技術顯然在于人。如何引進科技人才,如何停滯和加強人才培養以滿足新技術的需求,是每個工業園區企業可持續發展步驟中的許多難題。江蘇高新區某經濟開發區的企業王先生說:“我們鼓勵員工大力加強學習和修改新技術,鼓勵他們參加職業培訓,獎勵新技術的研究成果。這樣,我們每年的員工教育支出就超過了工資總額與工資的2.5%的比例。所以我們公司在核定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是需要繳納變更的,不知道超出部分什么時候可以結轉抵扣。”
財務人員在審核王先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時冷靜解釋:從2015年起,經濟開發區企業職工教育費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濟開發區企業職工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5〕63號),經濟開發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8%。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部分;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財務人員提醒廣大市民納稅,上述政策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在全國范圍內注冊、接受審計和征收、并得到認可的經濟開發區企業。政策明確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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