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資2萬合理避稅」17項營改增業務政策執行口徑明確!外賣食品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021-04-16 16:35:59
在全面推進營改增改革后,一些企業的有效范圍仍然困擾著納稅人。昨天,司法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
關于特定國際金融房地產開發和高等教育特殊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2016〕14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營改增制度改革中有關國際金融、房地產開發、高等教育特殊服務等方面的政策作出補充通知。
《通知》共18條,其中第1-17條規定了相關業務的有效執行范圍,包括外賣乳制品如何支付,酒店提供的會議場地和設施如何支付,纜車和汽車輪渡應繳納哪些稅目。
《通知》第九條明確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乳制品,應當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此之前,《商務部關于旅館業和酒店業納稅人銷售乳制品相關稅收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1年第62號新聞稿)明確規定,旅館業和酒店業納稅人銷售非在場消費者的乳制品應當繳納增值稅。全面改革后的勞改營改革,
出售服務、資產及資產票據(財稅[2016]36號)
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習慣和場所,為顧客提供飲食習慣和消費服務的商業娛樂活動。提供餐飲服務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據此,營改增后,俗稱的餐飲會按餐飲服務征稅,而只提供飲食習慣而不提供飲食習慣場所的外賣會按銷售運費征稅。本《通知》還將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乳制品的行為納入餐飲服務增值稅征稅范圍。
《通知》第十條明確規定,酒店、飯店、賓館、度假村等企業以合理的避稅手段提供會議場所和設施服務,月工資2萬元的娛樂活動,應當按照“會展服務”繳納增值稅。
據了解,營改增改革全面推進后,資產租賃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適用稅率為11%,征收率為5%;提供會議和展覽服務的稅率為6%或3%。由于很難區分提供會議場地供他人使用和出租資產(會議場地),為解決月薪2萬元的會議場地是否繳納增值稅或“會議展覽服務”的爭議,本《通知》專門規定月薪2萬元的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其他機構住宿場所提供娛樂活動的會議場地和設施服務,按“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來說,要實施這一政策,需要與會議場館同時提供設施和服務;否則,無法應用此策略。
《通知》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經營管理纜車、汽車輪渡、電瓶車、湖泊等所得,應當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業內人士稱,就提供纜車、汽車輪渡、電瓶車、湖泊服務而言,是通過交通工具將乘客運送到中繼站,使其內部空位置發生轉移的客運服務。增值稅應根據運輸服務支付(適用稅率為11%,征收率為3%)。
如經營纜車、汽車輪渡、電瓶車、湖泊等。是與游覽地同時提供的服務,游覽地的提供屬于營改增后的“文化體育服務”,因此,《通知》將納稅人提供上述服務所得收入歸入增值稅“文化體育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訪問地提供上述服務的情況下,才可以實行這一政策,而提供的大多數其他此類服務仍應根據相關稅收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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