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避稅」中稅協參與IMF《稅收征管法》立法研討
2021-04-16 16:36:02
6月25日,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
法律提案項目組在北京召開了講座和咨詢會議。稅務、立法等各方面的研究人員,以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國內外大中型企業稅務代理機構、三大律師事務所、海外稅務師、律師事務所、國防律師事務所的評選,探討了《中華民族稅收征管法》修訂中的關鍵問題。
中國稅務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中國稅務協會理事長趙等參加了會見。李琳筠對《稅收征管法》的修改提出了總體看法:注重改變和完善兩國的征收權,構建人與自然的關系,應充分借鑒國際專業知識,引入第三方社會專業知識組織的參與,即充分發揮稅務代理人的專業知識服務作用。他的重點項目闡述了四個因素:第一,自然資源的原始稅收征管有限;二是國有土地服務稅收仍存在嚴重不足;第三,納稅人缺乏法律知識,使他們在兩國關系中處于弱勢群體;第四,引入稅務代理人提供的涉稅專業知識服務,是為了更好地保證兩國立法威望的公平。
李琳筠還解釋了項目負責人彼得·喬納·史密斯(Peter Jonah Smith)關心的“如何處理為中央政府和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個人利益”等三個難題。
他指出:第一,到目前為止,注冊稅務師為中央購買服務,為納稅人提供涉稅專業知識咨詢服務,主要包括支付風險評估、歷年轉讓價格的信息準備和審批、涉稅審計等。
身份證明等。稅務師事務所在為中央政府采購提供服務的同時,不再為涉案同一納稅人提供稅務代理服務。而且中央政府的采購管理已經實行多年,依法公開招標。
二、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專門為審計而設的政府機構。主要審計員工避稅稅務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對中央政府外部有直接影響,不重點審計納稅人的納稅狀況。中華民族深化改革的社會治理體系應該包括中央政府、中小企業和社會組織,因此要充分發揮涉稅專業組織在稅收合作和稅收保護方面的基本功能。
第三,至今沒有明確規定政府機構全權立法具體稅務民事訴訟,沒有專職稅務法院和專職稅務辯護律師;刑事案件在法庭上的全部權力由辯護律師進行,稅務行政復議中的刑事案件的全部權力由注冊稅務代理人給予。還有一些稅務代理在企業中有鑒定方面的專長。
2010年至2014年,全省稅務系統辦的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部門工作人員避稅法院刑事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說明納稅人胡佳精神逐步增強;《稅收征管法》只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外部從業人員避稅的直接影響和集權制,不足以有效監督稅收行為。希望在稅收征管法中補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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