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財稅局」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解讀
2021-04-16 16:36:3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取得企業股權后,關于杭州市財政局原盈余積累轉為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新聞稿如下:
1.一個或多個個人投資者通過股權收購方式獲得被收購企業100%的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溢價金額中的“資產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尚未轉入股本,但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在買賣股權時履行了個人所得稅繳納責任。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溢價金額累計的盈余轉讓給一個投資者(新大股東,下同)增加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新大股東以不低于總資產的價格取得股權的,企業原有的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股價,新大股東對盈余積累轉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2014年12月31日,企業A資本總額7500萬,負債3800萬,所有者權益3700萬,其中股本1000萬,未分配利潤2200萬,盈余公積200萬,資產公積300萬。第三人張、李分別收購企業A 60%和40%的股份,并使用收購后未分配的利潤。下圖
個人投資者取得企業股權后,將原有盈余積累轉換為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解讀
如杭州市財政局張、李的購買價格為3900萬元,即張不低于2220萬元(3700萬*60%),李不低于1480萬元(3700*40%),張、李累計的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大股東以低于總資產的價格購買股份的,原股本減去股份購買價格的利息已經計入股價,新大股東取得盈余積累并轉為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面的例子:如果購買價格為1500萬元,1500-1000=500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未計入股權股價的利息部分,以及新大股東獲得盈余積累并轉為股本的部分,按照“貸款、分紅、儲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前面的例子中,應該按照“貸款、分紅、儲蓄所得”繳納{2,500-(1,500-1,000)} * 20% = 400萬的稅。張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 * 60% = 240萬元,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 * 40% = 160萬元
新的大股東以低于總資產的價格取得企業股權并轉換為股本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即先增加應稅盈余積累部分,再增加免稅的杭州市財稅局盈余積累部分。
個人投資者取得企業股權后,將原有盈余積累轉換為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解讀
前面的例子:現在假設本次轉賬累計盈余1200萬元;
杭州市財稅局結轉的2500萬盈余積累中,500萬免稅,2000萬應納稅。既然只轉移了1200萬盈余積累,就要從應稅的2000萬中轉移,先交稅。即1200 * 20% = 240萬元,張和李分別按比例確認應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本次轉賬累計盈余2150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 * 20% = 400萬,由張、李分別按比例確認,另150為500的免稅部分,無需納稅。
二、新大股東轉讓所持股權時,其個人財產的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所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2015年9月30日,企業A的所有者權益為5000萬元,張以3200萬元的價格轉賣其60%的股權。(暫時不考慮
稅
)
張應支付
個人所得稅
是(3200-1500 * 60)* 20% = 4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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