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代理」稅總201586號:明確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
2021-04-16 16:36:49
為便于實施有機肥產品增值稅政策,現就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實施標準發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有機肥產品
《通知》(國稅發〔2008〕56號)明確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中的報稅代理,有機肥按《有機肥標準》(NY 525-2012),有機無機復混肥按《有機無機復混肥標準》(GB18877—2009),生物有機肥按《生物有機肥》執行。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有機肥產品,不享受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上述有機肥產品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在實施步驟中有修改或替代的,按照近期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實施整合。
ケ將于2016年1月1日實施。此前未盡事宜,將按本新聞稿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20號)同時廢止。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