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財稅」稅總修訂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
2021-04-16 16:36:54
為完善離境口岸退(免)稅管理,根據《司法部、海關、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離境口岸退(免)稅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8〕5號)修訂后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的必要性》(2018年12月28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8年12月28日
第一條為依法管理離境口岸退(免)稅,根據《司法部、海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湖北省財稅離境口岸退(免)稅政策的通知》的有關明確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出口中小企業在啟運港實行退(免)稅政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出口中小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型為一類或二類,中國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或注冊中小企業(以中國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排序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數據為準);
(二)出口中小企業出口實行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并能在中國海關提供的啟運口岸獲得出口貨物報關單;
(三)除本新聞稿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應當自啟運之日起2個月內(以啟運口岸出口貨物生物醫學申報單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下同)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三條出口貨物在啟運港實行退(免)稅政策的,應當退稅
執行周以啟運港出口貨物生物醫學申報表上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
第四條中小出口企業應當自出境之日起2個月內,持生物醫藥出口貨物出境口岸申報單及相關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同時辦理出境口岸退(免)稅。
對于自啟運之日起2個月以上未在啟運口岸辦理通關驗放或申報退(免)稅手續的出口貨物,出口中小企業應按現行明確規定,使用《出口貨物長期通關報關單》申報辦理退(免)稅。
出口中小企業在出境口岸同時申報退(免)稅時,應在申報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別”一欄中填寫“QYGTS”標志。外貿企業應使用分開關序號申報必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第五條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中小企業離境口岸首次退(免)稅申報時,視為出口中小企業已完成離境口岸退(免)稅。
第六條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湖北省財稅離境口岸辦理退(免)稅相關事宜所使用的數據以國家稅務總局整理的以下數據為準:
(一)中國海關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數據;
(二)出境口岸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加上出境口岸退稅標志,湖北省財稅,以下簡稱“出境數據”);
(三)用于長期通關驗證的報關資料(加上啟運港退稅標志,以下簡稱“通關資料”);
(四)貨物到達入境口岸前仍在出口的,由中國海關注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簡稱“注銷數據”)。
第七條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使用離境數據在離境口岸接受和審核退(免)稅。
第八條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不定期使用通關數據和撤銷數據,在啟運港進行退(免)稅審核管理。復檢中如有異常,按以下標準處理:
(1)出境數據中的出口數量、單位、總值等項目與通關數據不完全一致的,以通關數據為準變更或收回退(免)稅;
(二)涉及撤銷資料的,按現行明確規定變更或收回退(免)稅;
(三)自啟運之日起超過2個月未收到通關資料(以下簡稱“過期通關資料”)的,除《湖北省財稅必要性》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按現行明確規定追回退(免)稅,啟運口岸退(免)稅政策仍適用于出口貨物。
第九條出口中小企業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在2個月內難以辦理報關驗放手續的,應當自裝運之日起2個月內向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暫不收回退(免)稅。
上述貨物的退(免)稅申報截止日期在起運后的下一年度末,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收到報關資料的,按照本必要性第八條處理;如尚未收到通關資料(以下簡稱“下一年度的通關資料”),出口貨物仍在啟運口岸實行退(免)稅政策,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按現行明確規定收回退(免)稅。
第十條根據第八條、第九條的明確規定,已恢復或者變更的到期通關數據和次年通關數據,中國海關同時辦理通關驗證手續的,出口中小企業可以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退(免)稅,進行長期通關驗證。 負責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現行的明確規定同時審核辦理退(免)稅。
第十一條貨物到達入境口岸前仍在出口,且中國海關注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中小企業應向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退稅憑證(不退稅)》。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證明時,應當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出口中小企業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次申報退(免)稅;已申報退(免)稅的,應補繳退(免)稅。
第十二條2018年4月10日后在啟運港的出口貨物(以中國生物醫藥海關出口報關單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出口中小企業仍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含出口退稅)。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必要性要求,并在本必要性實施前適用于啟運港退(免)稅的必要出口貨物,可以根據本必要性同時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在此之前,如果出口退(免)稅已經按照通關數據同時辦理,則不做變更。
第十四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的明確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必要性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年份的啟運港退(免)稅按本必要性執行。《出境口岸退(免)稅管理的必要性》(商務部2014年第52號新聞稿發布,商務部2018年第31號新聞稿修訂)同時廢止。
現將商務部發布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的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為進一步完善離境口岸退稅政策,擴大政策效益,司法部、海關、商務部聯合發布了《司法部海關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離境口岸退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8〕5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落實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變更完善了《啟運港退(免)稅必要性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52號新聞稿、商務部2018年第31號新聞稿),并發布新聞稿。
出境口岸出口中小企業退(免)稅政策應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一、出口中小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型為一類或二類,中國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或注冊中小企業。
二、出口中小企業出口實行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并能在中國海關提供的出境口岸獲得出口貨物報關單。
三、除本新聞稿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應當自啟運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通關驗放手續(以啟運口岸生物醫學申報表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下同)。
對于在啟運口岸實行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退稅率執行周以啟運口岸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
為了減輕稅負,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新聞稿第五條規定,出口中小企業無需在離境口岸單獨辦理退(免)稅備案。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中小企業離境口岸受理首次退(免)稅申報時,視為出口中小企業已完成離境口岸退(免)稅申報。
中小出口企業應在啟運之日起2個月內,持啟運口岸出口貨物報關單向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啟運口岸退(免)稅。在離境口岸申請退(免)稅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出口中小企業在填寫申報明細時,應在“退(免)稅業務類別”一欄填寫湖北省財稅“QYGTS”標志。二、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的聯系號碼在啟運港申報退(免)稅。
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結合國家稅務總局整理的中小企業中國海關信用等級數據,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在啟運港的數據(加上啟運港退稅標志,以下簡稱“啟運數據”),審核出口中小企業在啟運港的退(免)稅申報;出境口岸退(免)稅審核是利用長期核銷的報關資料(加上出境口岸的退稅標志,以下簡稱“通關資料”)和中國海關注銷的報關資料(以下簡稱“撤銷資料”)進行的。
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審查中發現的下列異常情況進行處理:
一、出境數據中出口貨物的數量、單位、總值與通關數據不完全一致的,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通關數據變更或收回相應的退(免)稅。
二、對已在啟運港同時征稅的出口貨物,如涉及數據撤銷,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明確規定變更或收回相應退(免)稅。
三、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明確規定外,自離境之日起超過2個月未收到相關通關資料(以下簡稱“到期后通關資料”)的,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時收回已退(免)稅,出口中小企業出口業務仍實行離境口岸退(免)稅政策。
出口中小企業自離境之日起超過2個月未辦理通關驗放手續或未在離境口岸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中小企業出口業務仍適用離境口岸退(免)稅政策。中小出口企業應改用長期通關后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生物醫藥及相關材料,并按照明確的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但由于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環境因素,2個月內難以辦理通關核銷手續,湖北省財稅法規已破例。也就是說,自離境之日起2個月內向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后,暫不收回已退(免)稅。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在離境之日下一年度的退(免)稅申報期結束時,如未收到上述貨物的相同通關資料(以下簡稱“下一年度的通關資料”),應按現行的明確規定收回退(免)稅。出口中小企業的出口業務仍實行出境口岸退(免)稅政策。
對于通關期滿后變更或恢復退(免)稅的數據以及次年未通關的數據,如果同時完成通關核銷手續,出口中小企業可以基于長期通關數據及相關材料申報湖北稅收退(免)稅, 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通關數據,按照現行的明確規定同時審核退(免)稅。
貨物到達入境口岸前仍出口,且中國海關注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中小企業應向負責出口退稅的湖北省財政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退稅(不退稅)憑證》,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開具憑證時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出口中小企業尚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次申報退(免)稅;已申報退(免)稅的,應補繳退(免)稅。
鑒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中國海關仍將對啟運港政策下的出口貨物出具紙質報關單。因此,2018年4月10日后出口中小企業出口貨物在啟運港申報退(免)稅時,無需提供紙質報關單(以中國生物醫藥海關出口報關單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
該新聞稿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2019年1月1日后(含)在啟運口岸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年度在啟運口岸的退(免)稅根據需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