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案例」稅總201569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
2021-04-16 16:37:04
2015年9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中小金融機構營業稅免稅審批后管理問題的公告,關于廣電總局聯合中小企業[2015]286號,相關后續明確管理政策具體,公告細節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造和信息化部關于取消政府擔保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困難的通知》(廣電總局〔2015〕286號),制造和信息化部現將取消政府擔保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后的后續管理難點公告如下: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小企業聯合發〔2015〕286號文件明確規定免稅前提的擔保政府機構,按照以下明確規定,到駐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兼營辦理營業稅免稅備案手續:
納稅人享受稅收
在首個審批月內,將備案材料送駐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備案。
(二)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前提和免稅政策期限內,備案材料的明細沒有發生變化,無需備案。
(三)納稅人的免稅狀況發生變化,變更后仍符合免稅前提的,應當在變更次月的批準月內向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備案;變更后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停止免稅,并按照明確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
(一)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和期限;
(二)許可證和章程;
(3)《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擔保的政府機構免征營業稅備案清單》(見附件),可通過“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擔保的業務數據報送系統”系統生成。網站是www://coins.sme.edu,也可以單獨填寫);
三.納稅人對所提交材料的可信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保留本公告第二條要求的原始資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工作中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不得繼續享受本公告明確規定的免稅政策,并應當補繳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
明確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納稅人常駐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局審查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的一致性,不改變納稅人實際審批的法律責任。
5.本公告實施前,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名單》的政府擔保機構,仍將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本公告實施后,上述擔保政府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發生變化,變更后仍符合免稅前提。根據本公告關于稅收籌劃案件的明確規定,駐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機構也應辦理免稅備案手續;變更后仍符合免稅前提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稅務機關申報,從變更當月起停止享受營業稅免稅優惠,并按明確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六、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的明確規定,補充制定省級和臺灣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保障注銷后政府機構營業稅免稅審核管理程序的后續管理辦法。
七、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擔保政府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及其他相關備案管理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工作必備〉稅收籌劃案例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明確規定。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施行。在此之前,應按時辦理免征營業稅備案手續但尚未辦理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本公告的明確規定為政府機構提供擔保。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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