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方案」匯算清繳: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別算錯!
2021-04-16 16:37:2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立法
“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低金額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5‰。
此外,對特殊業務、特殊時間或特定企業有特殊規定:
第一,等價銷售(期初)收入可以包含在序數中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局關于實行企業個人所得稅
金融事務
《關于處理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報酬、業務推廣費等費用的扣除額時,銷售(開業)收入應當包括《實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等值銷售(開業)收入。
二、扣除準備期間的業務招待費時不考慮收入序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企業個人所得稅
《關于應稅所得財務處理若干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新聞稿)規定,在企業籌備期間,與稅收籌劃計劃和籌備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具體金額計算。60%計入企業預備費,按有關規定從凈利潤中扣除;發生的報酬和業務推廣費用,可根據發生的具體金額計入企業準備費用,并按有關規定從凈利潤中扣除。
三、特殊企業收入序數有特殊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
企業個人所得稅
《關于稅收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被融資企業再分配的股息、儲蓄和股權轉讓收入可以及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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