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節稅」《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訂公布
2021-04-16 16:37:47
會計檔案管理的必要性已經司法部中宣部和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的必要性》現已發布,將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樓繼偉
國家檔案局個人節稅副局長李明華
2015年12月11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立法和行政事務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中小企業、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檔案是必要的。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會計核算等環節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本單位經濟發展的業務事務,具有多種書寫形式和保存商業價值的形式的會計信息,包括通過計算機系統和其他設備形成的電子會計檔案、數據傳輸和存儲。
第四條司法部和國家檔案局負責全國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共同制定全省統一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大多數財政部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監督。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收集、保管、協助、識別和銷毀等管理模式,采用可靠的新安全保護技術和政策,確保會計檔案的真實性、獨創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一個單位的政府機構或者檔案員的檔案,屬于政府機構所屬單位的會計檔案(以下簡稱單位檔案管理的政府機構)。單位也可以在檔案管理的前提下移交政府機構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信息應當備案: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人民幣卡片等輔助賬簿;
(三)國際會計調查報告,包括當月、季度、半年和當年的國際會計調查報告;
(四)其他會計信息,包括
、金融機構報表、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會計檔案鑒定建議書等具有商業價值的會計信息。第七條單位可以通過建模、數據通信等信息系統管理工作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備案范圍內單位外形成的電子會計信息只能通過電子方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信息可以是真實有效的,由計算機系統和其他設備形成,并與數據一起傳輸;
(2)所使用的會計系統能夠準確、原始、有效地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的信息,能夠輸出符合行業標準歸檔文件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信息,并設置相應的辦理、審批等審核簽字程序;
(3)使用的電子檔案自動化,能有效接收和管理工作,使用電子會計檔案,滿足電子檔案長期保管的要求,建立電子會計檔案與其他密切相關的紙質會計檔案的索引關系;
(4)采取措施和政策,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5)建立電子會計檔案硬盤系統,能有效防止災害、車禍、人為因素的負面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信息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商業價值或者其他最重要的個人節稅保存商業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符合本必要性第八條規定的前提,且從單位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信息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電子簽名的,只能通過電子方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會計政府機構或者單位會計人員屬于政府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政府機構),負責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收集和歸檔應當隨時歸檔的會計信息,并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前夕形成的會計檔案,可以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由本單位會計政府機構暫時保存一年,然后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政府機構保管。因管理工作需要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關同意。
單位會計政府機構暫不保存會計檔案,期限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明確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機構在兼營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明確規定,兼營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保留原卷的包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完整移交電子會計檔案及其文件,格式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相關明確規定。類似文件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要從他們閱讀的平臺上,與所有個人節稅一并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的政府機構在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檢驗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一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符合要求后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查閱、復制、出借會計檔案,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制度使用會計檔案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或者損毀。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允許內部外借。因管理工作需要,根據主管部門明確規定需要出借的,應當按照明確規定嚴格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閱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借閱的會計檔案,保證借閱的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原始性,并在規定的周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存期限分為永久和不定期兩種。不定期儲存期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個人節稅/p >會計檔案的保存期限從財政年度結束后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當按照必要的附圖執行,并明確規定
低于儲存期。
單位會計檔案的明確命名與必要圖紙所列檔案的命名不一致的,應當設定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并同時運行。
第十六條各單位不應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單。經鑒定仍需保存的會計檔案,應在新的期限內保存;沒有商業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在保管期滿后銷毀。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鑒定管理工作應由政府機構牽頭進行單位檔案管理,并組織政府機構或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工作人員共同開展。
第十八條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清冊應當載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詳細情況,如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檔案編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銷毀周等。
(2)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政府機構負責人、會計政府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政府機構負責人、會計政府機構負責人簽署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政府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會計檔案的銷毀工作,并與會計政府機構共同監督銷售事宜。會計檔案銷毀前,銷售主管應按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所列明細進行核對;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名或者簽收。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符合主管部門對電子檔案的明確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的政府機構、會計政府機構和信息化政府機構進行監督和出售。
第十九條到期未清償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會議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單獨歸檔,電子會計檔案應單獨移交并保存至會議事項結束。
單獨提取或轉移的會計檔案,應列入會計檔案鑒定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單。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因素終止的,在終止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明確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原單位分立后,其會計檔案由分立后的存續方保管,其他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原單位分立后解散的,其會計檔案由一方當事人協商后指定或者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明確規定處理,各方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劃分中涉及未清會計事項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提取,由相關業務方保管,并按照明確的規定同時辦理交接手續。
本單位業務向其他單位轉移所涉及的會計檔案由原單位保管,承辦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未清會計事項涉及的會計憑證由承辦業務單位單獨取出保存,并按照明確規定同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合并后,原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另一方解散的,原單位的會計檔案由合并后的單位保存。合并后原單位仍然存在的,其會計檔案仍由原單位保存。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以個人節稅方式移交給項目接收單位的,應當在財務決算完成后第一時間移交,并按照個人節稅方式同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之間移交會計檔案時,移交雙方還應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載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檔案序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等詳細情況。
移交會計檔案時,兩國應按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所列明細逐項移交,由兩國相關監管人員負責監管。移交后,兩國經理和主管應簽署或接收會計檔案移交清單。
電子會計檔案應完整地移交給他們的文檔,類似文件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完整地移交給他們的閱讀平臺。檔案接收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介質及其新技術和自然環境進行測試,確保接收的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獨創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印件需要攜帶、發送或者數據傳輸給全國個人稅收儲蓄機構的,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明確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向中介機構進行全面核算,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會計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事務管理個體節稅工作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和資料,應實行文件檔案管理明確規定,不適用本必要性。
第二十九條不具備政府機構設置檔案或者配備檔案員的前提條件的單位,以及非法設立賬戶的集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收集、保管、協助、鑒定和銷毀參照本必要性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軍區財政局、檔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必要的規章。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司法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司法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必備》(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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