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核定征收,申請其實并沒那么難
2021-07-08 10:46:41
學界已有行政權司法控制方面的研究,控制的實現方式是司法審查。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屬于行政權,對其進行司法控制理應可以通過司法審查方式實現。司法審查起源于西方,不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原有的概念。西方的司法審查包括違憲審查和違法審查。 本文中涉及到的司法審查僅指違法審查,是在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其核心理念是權力的相互制約,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司法要對行政權進行控制,司法審查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著手:首先稅務核定征收,對行政權進行合法性審查,即對行政權的行使是否有法可依進行審查。其次,對運用行政權作出決定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核定征收作為稅收征收的一種方式,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并不完善。我國的《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對核定征收適用情形做出了規定稅務核定征收,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對核定征收的方法做出了規定,除此之外,核定征收的規定只是散見于其他層次較低的規定中。特別地,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存有模糊之處的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沒有做出具體解釋。核定征收關系著公民財產權的保障問題,在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如果法律源頭出現了問題,在法律執行中必然會出現問題。當然,在稅收征管循環中,在征管的起點都沒有做好管控,公民的財產權遭到侵害必然會時有發生。
同時,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中,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較少,大多數是由政府部門以各種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成文。這種形式容易忽略納稅人的權利,因為政府大多是從提高行政辦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角度出發,行政權力在無形中擴大了稅務核定征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公平原則應提到一個更重要的認識層面并落到實處,我國的稅收立法應向“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轉變。
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貫徹納稅人誠信推定原則。不把核定征收視為對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義務的一種懲罰性措施,而真正認清核定征收的目的是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進行推估。當國庫利益和納稅人的契約自由發生沖突時,法院應更多保護納稅人意思自治,維護交易安全。只要納稅人不是以避稅為主要目的,即應認可納稅人之間的交易行為。當然基于我國特殊的情況,誠信原則也應當適當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和限度內,不宜不加區分地全面覆蓋。對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中的納稅人可以適用誠信推定原則,但是對于前五項中由于無建賬能力或者為了逃避納稅義務故意毀損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則不宜適用此推定。
在《稅收征管法》中,只有第35條和第37條涉及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其余都散見于各級法律規范性文件中。過于原則性的描述,導致其實際操作性不強。適用范圍描述較模糊,稅務機關理解上容易產生偏差。
首先,細化稅法規則稅務核定征收,對核定征收的適用條件做出更為完善的界定。針對適用條件方面,一方面應從根本上,將我國在稅法規定中隱含的過錯推定責任改為過錯責任,嚴格限制核定征收的過寬適用。如,日本稅法專家北野弘久認為,適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完全未備置賬簿文件等,并且不存在其他進行實質課稅的資料,雖備置了賬簿文件等,但對該記載的全部真實性有疑義,且不具備其他進行實質課稅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