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如何計算
2021-07-08 10:47:03
在世界范圍內,很多都建立了稅收核定征收的制度。日本、德國、美國等稅法中,對核定征收都有不同程度的規定。國內外學術界和實務界對稅收核定征收的研究,限于含義、特征、適用情形、程序、方法等。美國聯邦稅收程序中,有簡易核定、欠稅核定、預險核定和破產、接管狀態下的核定等四種稅收核定類型。雖然它只是在納稅人名下計入應納稅款,程序十分簡單,但是在整個稅收征收程序中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 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在征稅程序的運行過程中,稅收核定是其前提。
就稅收核定征收權的性質而言,是一種行政權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從其法律依據的性質來看,稅法因其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稅種的開征或停征、稅率的調高或調低、征稅范圍的擴大或縮小,以此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所以具有經濟法的特征;又因其研究稅收機關行政行為的程序和效力,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的規定,進而防范稅務機關濫用行政權力,保護納稅人利益,所以同時具有行政法的特征。鑒于此,從理論上將行政法上的行政權制度用來比對和闡釋稅法上的稅收核定征收權制度在學理上并無不妥之處。這是本文研究稅收核定征收權司法控制的理論前提。
稅務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化解稅務行政糾紛案件來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稅務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 因為通常情況下法院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所以有學者主張在稅務行政案件審理中,僅在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情形下,方審查其合理性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并可對其依法予以變更。
我國稅收核定征收權司法控制的現狀是控制范圍狹小,而且就是在這有限的范圍內,司法審查的程度也不深。歸根結底,根本的問題在于實踐中司法的能動性發揮得遠遠不夠,沒有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1. 核定征收爭議解決途徑方面核定征收爭議發生后,納稅人若要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必須先經過復議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等程序,這無疑會影響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將很大一部分爭議攔阻在訴訟之外,使得司法失去了發揮作用的空間。從筆者統計分析的情況來看,在核定爭議復議前置對訴訟的影響方面,46個案例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7個案例由于復議前置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沒有進行實體審理,占到了案件總量的15%。在我國,納稅人對行政復議程序并不了解,實踐中存在大量超過了復議期限、找錯了復議機關等問題,影響了納稅人尋求司法救濟,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總體而言,學界對稅收核定征收有推定課稅、推算課稅、估算課稅、核定征收等不同表述,但其含義大致相同,都是指由于納稅人違反稅收協助義務,而且稅務機關既不能查賬征收,也無法依據所獲得的賬簿信息等直接資料計算應納稅額或者查實課征的成本較高,從而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間接資料核定納稅人的稅基或者應納稅額的征稅方法。由此可見,稅收核定征收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稅收核定征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稅款流失,保證稅款征收的公平、合理;,稅收核定征收的適用前提是納稅人未履行協助義務,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據實征收或者是據實征收成本較高,違反稅收效率的原則。
稅收核定征收權司法控制的審查對象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收核定征收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稅收核定征收行為。審查的要素包括核定征收的主體、適用條件、核定征收程序、核定征收方法等。后文從這一審查對象入手,區分各個要素進行分析,關注其中爭議較大的適用條件、征收程序和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