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核定征收的必要性和制度現狀解析
2021-07-08 10:48:05
稅收核定征收作為稅務部門在以其它手段不足以準確有效地進行稅款征收時的一種補充性措施,對于國家征稅權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思想觀念滯后、法律法規缺陷、確定方法單一、救濟途徑受限等原因,導致我國的稅收核定征收面臨種種困境。針對以上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革完善,是我國稅收核定征收的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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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實行核定征收的必要性
1. 國家征稅權的實現途徑
國家憑借手中掌握的政治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的分配,以獲取一部分物質資料,這就是稅收。?換句話說,稅收是國家強行對國民收入分配進行調控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構成公權對私權的限制和剝奪。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過程當中,納稅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想方設法減輕自己的納稅負擔。其中有一部分納稅人甚至不惜鋌而走險,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期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另外,現實當中不可避免地有一部分納稅人,尤其是規模有限的小型納稅人和創業初期的新增納稅人沒有建賬能力,無法要求他們提供納稅申報依據。基于公共財政和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必須設置包括稅收核定在內的一系列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征管制度來保障征稅權的實現。當納稅人怠于納稅時,可以通過動用這些強制手段保障稅收的及時足額入庫,防止國家稅收流失。
2. 稅收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稅收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稅法當中的具體體現。如果一部分納稅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納稅義務(比如納稅申報失實、應設而未設賬簿、故意損毀賬簿等),實施減少稅負甚至逃避稅負等行為,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納稅個體之間在稅負承擔上的地位失衡,使得誠實履行人增加稅法遵從成本,從而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平等公正的法治原則。此時,賦予稅務機關稅收核定權,允許稅務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對不履行和不正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進行稅收核定,正是維護稅收平等原則和社會經濟正常秩序的重要體現。
3. 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行政效率要受到人力、物力、財力等多方因素的限制以及技術先進與否的影響,尤其是在當今社會,納稅群體規模巨大并且涉及的經濟活動多種多樣,稅務機關要想對這個龐大的群體進行準確定稅變得愈發困難。一旦稅務機關用盡各種手段仍然無法取得直接資料,為了兼顧稅收征收的效率及成本,稅務機關不得不依靠納稅相對人提交準確完備的稅負資料,即以間接材料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核定征收制度對于提高行政效率的價值在此得到充分體現。
二、我國稅收核定征收的制度現狀
全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權以核定方式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六種情形。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亦有權力對其進行核定征收。
為了增強《稅收征管法》的可操作性,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采用參照同類行業、收入成本分析、材料燃料消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等四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此外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等法規當中都有關于核定征收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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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還印發了大量的關于稅收核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等。與此同時,全國各省(區、市)的稅務機關也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大批的地方規范性文件。這些不同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文件共同構建起我國稅收核定征收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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