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2021-07-08 10:48:52
為了規范營業收入和公平稅負的個人所得稅授權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法令頒布,經國家稅務總局第44號法令修訂)和其他稅收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特此宣布對經批準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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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按照下列公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繳稅款=每月(每季度)經批準的營業收入或收入(不包括增值稅)×附加率
附加稅率應按照營業所得稅補充稅率表(見附件1)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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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按下列公式征收:
應繳稅款=應稅收入x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總收益(不包括增值稅)X應納稅所得額
或=成本支出(1-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稅率按照經批準的營業收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稅率表(見附件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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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從事多種業務的,無論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是否單獨計算業務項目,適用稅率或者應納稅所得率,由主要工程確定。
4. 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核定征收管理的,其發票金額超過批準的經營活動或者所得額的,或者從事境外經營活動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依法納稅。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固定金額營業場所。
5.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營業收入(有扣繳義務人除外)的,應當代為開具增值稅發票,并按發票金額的1.3%預征個人所得稅(不含增值稅)。
6. 自然人納稅人需要代表服務報酬所得、供款收入和使用費開具發票的,在代自然人納稅人開具發票的過程中,不得預征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61號公布的《扣繳和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條例(試行)》的規定,扣繳預付款(或扣繳、扣繳)并全額申報。代表發票單位開具發票時,應當在發票批注欄中統一注明“預扣個人所得稅(或者依法代付款人代扣繳納個人所得稅)”。
7.?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征收附件:
1.個人營業收入所得稅明細表
2.營業收入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納稅所得表
附件1:
營業所得稅附件表:
序號 月核定經營額或所得額(不含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附征率(%)
1-3萬元(含)以下 0%
2-3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 0.25%
3-10萬元以上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修理修配業: 0.3%
建筑安裝業: 0.5%
娛樂業: 1.7%
住宿、飲食等居民服務業:0.4%
其他行業: 0.8%
注:
經批準的業務量或者所得(不含增值稅)1月份超過3萬元的,按照其所屬等級適用的補充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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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度核定營業金額或收入(不含增值稅)=每月核定營業金額或收入(不含增值稅)×3。
附件2
營業所得稅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表
行業 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5%
娛樂業 20%
住宿、飲食等居民服務業 7%
其他行業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