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變更流程」注冊的公司沒有注冊資本可以嗎?
2021-03-26 14:12:03
一、注冊公司可以沒有注冊資本嗎?
中華民國
勞動法
“明確規定注冊公司時,無需提交驗資調查報告,并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立法和行政事務
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
公司注冊資本
除實際繳納中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登記管理機關仍
信貸公司
并發起建立了
股權有限公司
實收資產已登記;取消信用公司低于注冊資本3萬元、
一人信貸公司
注冊資本不足10萬元,股權有限公司不足500萬元;仍然有限
公司設立
全體主要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額及出資比例;仍限制貨幣融資總值占全體大股東(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比例;公司大股東(發起人)全額出資的期限仍有明確規定。
但大股東公司股權變更過程在融資額度內對公司承擔信用,沒有注冊資本,意味著大股東公司股權變更過程沒有法律責任副業。注冊資本的有無、注冊資本的多少與經營管理是否相稱,表明大股東對公司法律責任的立場,表明大股東的誠信,暗示公司股權變更過程是否對公司有利
債務人
有基本保障。
二.公司申請并行運營所需的信息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表。
2、“指定選舉或聯合交付”
全權
人
授權承諾
并被指定選舉或移交給中間人
身份證
信。
3.由所有主要股東簽署
公司章程
。
4.大股東資格證明或第三方證明函。
5.常務董事、董事、總經理辦公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大股東簽署,監事會決議由公司常務董事簽署)及證書、信函。
6.法人任職文件(股東大會決議由大股東簽署,監事會決議由公司常務董事簽署)及證明信。
7.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8.注冊商標預驗證申請表。
第三,注冊資本清晰
第三十二條在本法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經營各類客戶綜合外匯業務的外資銀行,應當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營業費用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外幣;
(二)獨資金融機構或合資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億元,并以等值權利換取貨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億元人民幣,并以等值權利換取貨幣。
第三十三條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允許經營管理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經營范圍的外國政府機構、外商投資中小企業、外國政府駐華機構的外匯業務,
澳門
、
香港
、
臺灣地區
對不投資部分外匯業務和部分中小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政府機關、外國、澳門、香港及內地當選同志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應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一)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營業費用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業費用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相當于1億元人民幣的營業費用;
(二)獨資金融機構或合資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產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具有等值外幣兌換權的外匯儲備資產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
第三十四條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允許經營管理本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業務范圍的外資銀行,包括外商投資中小企業、外國政府駐華機構、港澳公司股權變更流程、香港公司股權變更流程、大陸臺灣省政府機構遴選、外國及港澳、同志人民幣業務、非外商投資中小企業人民幣業務,分別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營業費用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業費用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相當于貨幣兌換的營業費用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二)獨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產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具有等值外幣兌換權的外匯儲備資產不得低于4億元人民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允許經營管理本法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規定的業務范圍的外資銀行,為各類客戶、外商投資中小企業、外國政府駐華機構、內地澳門、香港、臺灣省選舉產生的政府機構以及外國和澳門、香港、同志、非外商投資中小企業辦理綜合外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前提條件。
(一)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營業費用不低于4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業費用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相當于貨幣兌換的營業費用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二)獨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產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具有等值外幣兌換權的外匯儲備資產不得低于4億元人民幣;
公司股權變更流程(3)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具有等值的貨幣兌換權。
第三十六條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并獲準經營本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的業務范圍的外國銀行,各類客戶開展綜合外匯業務和綜合人民幣業務應分別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一)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營業費用不低于6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業費用不低于4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營業費用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
(二)獨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產不低于6億元人民幣,具有等值外幣兌換權的外匯儲備資產不低于4億元人民幣;
(三)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7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產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資產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外匯。
(4)交通銀行《集團公司財務公司必備管理》明確規定財務公司注冊資本在3億元人民幣以下或等值外幣;
(5)《國際金融租賃公司必要管理規定》
預付款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管理外匯業務的國際融資租賃公司應具有不低于5000萬美元(或等值第納爾貨幣)的外匯儲備注冊資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第3號公告對設立申請作了明確規定
融資租賃
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美元;申請設立其他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6)《金融工具管理公司法》(2000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2次通過,2000年11月20日國務院令第297號公布)金融工具管理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經司法部批準。
綜合下面說的,注冊資本是創辦公司的必要程序,注冊資本也是入股的第一步。但中華民族關于注冊資本的法律也有所拓寬,讓原告尤其是大股東在規定的周內處理,更好地保護原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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