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東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與計劃經濟體制的關系
2021-03-26 14:15:18
《中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經批準
從事企業管理。《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注冊。公司可以修改公司印章,變更經營范圍,但也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管理標準屬于法律、行政事務法規規定必須批準的工程項目,應當依法批準。《公司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范圍”為公司應當登記的事項。由此可見,我國現行公司法仍然堅持對公司經營范圍的現代目標限制,將經營范圍作為法定登記事項。對公司經營范圍的嚴格限制是計劃經濟下的,有其應有的依據。因為在計劃企業股東變更和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的企業絕大多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中央集權制企業,而這些企業只是中央的附庸和執行對外貿易的機器。顯然,他們不得不在消費市場中生老病死。所以國家建立的每一個企業都是限定了目標范圍的,只需要完成這個范圍內的特殊任務。而且只有這樣才能維持方案的社會秩序和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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