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轉讓」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2021-03-26 14:16:24
根據《商務部關于印發〈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必要性〉的通知》(定名電〔1993〕052號),符合下列前提條件的納稅人,應向責任國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已辦理財務登記,年應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符合下列國際標準的中小企業,應當向責任國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從事貨物制造或者提供原材料、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制造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批發,年人均應稅銷售額100元的納稅人;(2)從事批發或批發商品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人均180元。
2.已辦理財務登記,年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行政制裁明確規定的國際量化分析標準,會計核算完善,能按照會計、稅務機關要求準確審核銷項稅、進項稅、應交稅金的零星中小企業,可向責任國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已辦理財務登記,年應交增值稅銷售額達到明確規定的國際標準的個體戶,可以按照會計、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審核銷項稅、進項稅、應交稅金,并可以向責任國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4.納稅人總支公司進行綜合審計,其政府總機構年度應稅銷售額符合國際定量分析標準,但其分支機構年度應稅銷售額不符合國際定量分析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5.新開辦的注冊資本人均40元的從事貨物制造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中小企業和注冊資本人均60元的從事貨物批發或批發的中小企業的納稅人,在辦理財務登記的同時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具體制造經營管理一年后由北京公司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