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轉讓」注意!公司注冊資本千萬不能亂登記
2021-03-26 14:20:25
2015年《公司法》修訂后,《公司法》對注冊資本進行了改革,將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工商部門只登記了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產,但仍收到了驗資證明。改革的目的是取消設立公司的投票率,降低設立公司的生產成本,鼓勵企業家。同時,轉變職能,實行“寬嚴相濟”,將注冊資本金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提交公司發起人獨立協議。投資者應對出資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負責。
創業者要注意:公司注冊資本一定不能亂注冊
創業者再也不用擔心注冊資本的問題,中小企業股東承諾的金額也就和現在一樣多,也就是說一塊錢也可以經營一家公司,經營的可能性自負。認購登記制度實施后,實收注冊資本未受承諾期限限制,也未低于限額和最低限額認購。股東具體繳納的注冊資本,即會計上的“實收資產”,仍屬工商登記事項,仍需出具《北京公司轉讓驗資調查報告》。
創業者要注意:公司注冊資本一定不能亂注冊
在剛剛啟動認購登記改革的時候,一些新聞媒體普遍在政治上宣傳認購登記的好處,卻沒有提醒創業者這種可能性。同時,企業家沒有學過公司法,在幾乎認購制下,更容易想當然地認為自己不能支付或支付。有些創業者其實也是在這種認識下運作的。但是這樣做并不會給創業者帶來很大的可能性。記得北京公司沒付錢就把早餐轉了。法院的一些普通法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北京公司要注意創業者的轉移:公司注冊資本一定不能亂注冊
創業者一定要知道,其實在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的責任只是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當公司發生債務政治危機時,公司和債務人無權要求股東支付已經認購但尚未具體支付給公司的部分資金,以償還公司債務。明確立法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信用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股權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權為限對公司負責?!坝纱丝梢?,股東認購的全部資產仍在法律責任范圍內。在幾乎認繳制下,“認繳不繳”不等于“無需繳納”,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仍未繳納的出資,視為清算個人財產。股東未繳的出資包括到期未繳的出資,以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條的明確規定分期繳納的出資。在公司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主張“公司成立時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和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主要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三條,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款“公司債務人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責任的股東在未繳出資總額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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