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執照變更法人」對股東出資違約的起訴權
2021-03-26 14:45:54
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協議,一經簽署,對信用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股東或發起人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否則構成違約。這種違約的必然結果,很可能是公司不能成立得太晚,以至于公眾投入的勞動力、人力、物力、資金都被公司變更營業執照浪費掉了。如違約方未能與守約方達成諒解,守約方股東或發起人無權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違約方股東或發起人,要求違約方股東或發起人繳納出資并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勞動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足額、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充分確認公司認購的股權;一次性付款的,要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的,應立即繳納二期工程的出資。保薦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保薦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違約責任和繳納出資;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違約投資者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