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股權轉讓流程」實現公司名稱專用權的方式二:轉讓使用
2021-03-26 14:48:34
公司名稱專有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一種是轉讓和使用。公司名稱可以轉讓嗎?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也就是說,公司名稱權雖然具有小公司股權轉讓權的某些特征,與公司的“體”密切相關,但另一方面,公司名稱權具有很強的財產性,可以給公司帶來個人財產和個人利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應該允許轉讓。第二,根據歐美一些主要國家的法律,公司名稱的轉讓也是在前提下允許的。《奧地利商法典》第23條明確規定:“銀行用于業務,不允許轉用于非軍事業務。”韓國《商法典》第25條也明確規定:“只有在業務廢止或業務完全開展的情況下才能轉讓。”但是,公司轉讓名稱的,應當進行登記和重新登記,以免承擔小公司對抗第三方的股權轉讓過程。對此,韓國、韓國等股份制公司幾乎都有同樣明確的規定。公司名稱轉讓還應符合以下明確要求:(1)公司名稱只能轉讓給一個受讓人,不得同時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和單獨享有。公司更名后,不得再次使用其名稱;(2)公司名稱轉讓時,如需按時報相關部門審批,必須報相關部門審批,否則不得轉讓。轉讓時,兩國應每月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登記或注銷登記;(三)公司屬于某一地區(省級地區內),僅在本行政區域內轉讓名稱的,可以整體轉讓其業務,也可以部分轉讓其業務。但如果公司名稱冠有中國、臺北、全省、國際或未冠有大部分行政區域名稱,則公司名稱只能隨公司整體業務轉移而轉移,不能隨部分業務轉移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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