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工商變更」法律賦予公司名稱預登記的特殊效力
2021-03-26 14:48:39
為了實現公司名稱預先登記的目的,立法賦予公司名稱預先登記特殊責任:公司名稱預先登記后,當事人取得有限的公司名稱使用權。第一,從細節上看,當事人無權以預先設定的公司名稱申請相應的行政事務后置審批。預注冊公司名稱不得以工商名義注冊為其他公司名稱,其他人不得使用預注冊公司名稱。但當事人不得以預先登記的公司名稱從事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也不得轉讓預先登記的公司名稱。預注冊公司名稱使用權比設立登記取得的公司名稱使用權更具有排他性,其細節受立法限制。第二,從周開始,預注冊公司名稱的使用權有顯著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預先登記的公司名稱使用權只能保留6個月,自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出具企業名稱首次核準申請表之日起個月內計算。期限超過6個月的,公司將失去預注冊公司名稱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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