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2018年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哪些改變
2021-03-26 14:48:46
為做好增值稅稅率變更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就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有關具體事項作出如下公告: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銷售現狀明細)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一、二、四、四欄中的項目名稱變更為“16%運費和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和“16%”,同時第三欄中“13%稅率”的相關欄目仍填寫。更改后的表格類型見附件1。
本公告實施后,原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1%的應稅項目申請稅務審批時,按照納稅申報變更前后的相同關系填寫相關欄目。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改革體制改革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第一、二欄中的公司名稱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后。信息(三)(公共服務、資產及資產抵扣項目明細)變更為“16%稅率項目”和“10”,變更后的表格類型見附件2。
3.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申請)”及其所附信息填報說明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信息(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在第(2)項“各欄說明”第14欄填寫“抵扣后”、“銷項(應付)稅”。
第2行第14列第4行的公式為:如果該行第12列為0,則該行第14列等于第10列。如果銀行第12欄不是0,公司更名仍按第14欄所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與具體計提的銷項稅額有差異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信息(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信息(三)》(公共服務、資產、資產扣除工程項目明細)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政策解釋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變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更名局關于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釋如下:
一、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狀態
公告主要內容如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信息(一)。“當前銷售情況明細”第一欄、第二欄、第四欄、第四欄的項目名稱改為“16%稅率運費及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同時第三欄“13%稅率”相關欄目仍填寫。二是變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制度改革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稅發〔2016〕13號)附件一所列信息(三)(公共服務、資產、資產抵扣項目明細)第一、二欄的項目名稱。
二、增值稅申報表的變更
(1)原17%和11%增值稅稅率適用于稅務審批時,按納稅申報變更前后相同關系填寫相關欄目。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2)項“各欄說明”第14欄“扣除后”和“銷(應付)稅”的表述增加具體內容:
第2行第14列第4行的公式為:如果該行第12列為0,則該行第14列等于第10列。如果該銀行的第12列不是0,仍將根據第14列中列出的公式進行計算。計算結果與具體計提的銷項稅額有差異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