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查詢」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2021-03-26 14:58:48
土地增值稅與外資
1.問:非公司制企業一般都是改制為股份制公司。改制后將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使用權轉讓、變更給企業的企業,會征收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繼續執行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8〕57號《公司登記查詢》)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非公司制企業一般改制為信用公司或股權股份公司,信用公司(股權股份公司)一般改制為股權股份公司(信用公司)。對于改制前的企業,改制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變更給企業,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2.問:根據合同規定,如果兩個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整體存在融資,是否存在原企業將房地產轉讓或變更給被合并企業的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8〕57號)第二條規定,如果根據立法或合同約定的明確規定,將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整體融資存在的,原企業轉讓或變更房地產給被合并企業的,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3.問:根據合同,企業設定為兩個企業,整體融資與原企業相同。原企業將房產轉讓或變更給分立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答:《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的通知》(國稅發〔2018〕57號)第三條明確規定,根據立法或合同約定的明確規定,將一個企業設定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融資與原企業完全相同的企業,原企業將房地產轉讓或變更為分立企業時,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4.問:改制重組時,公司以固定價格的房地產籌集資金,如果將房地產轉讓或變更給被融資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8〕57號)第四條的規定,明確規定:改制重組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房地產進行融資,將其房地產轉讓、變更給被融資企業,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上述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5.問:企業改制重組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審批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公司如何登記查詢“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邊境管理機構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集資,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審批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如何確定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答: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8〕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批準繳納土地增值稅時, 改制前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按照國家統一明確的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應當扣除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金額。 改制重組過程中,企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邊防管理機構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則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審批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將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邊防管理機構批準的風險評估價格,作為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同時申報納稅時,應提供公司以股份形式登記查詢土地時省級(含省級)以上邊境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經批準的風險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風險評估價格的,不予扣除。因此,在第一種情況下,企業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改制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按照國家明確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第二種情況,“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邊境管理機構核定的風險評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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