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的法院調解程序
2025-09-10 12:28:58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章的規定,我國法院調解的程序大致可以分為調解開始、當事人協商和調解結束三個階段。
1.法院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商標糾紛案件,應由當事人申請調解開始;或者一方申請調解,雙方同意調解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建議調解,雙方同意啟動。
2.雙方之間的協商
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規范的指導下,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具體方案可以以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也可以以當事人自己提出的糾紛解決方案或調解員提出的糾紛解決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雙方經協商達成調解協議。
3.調解結束。
調解終結是指在法院主持下,經過調解工作和雙方反復協商的結果,法院調解終結。法院調解的結果有三種。因此,法院調解終結也有三種形式:
(1)調解成立,出具調解書,調解結束,訴訟程序終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內容經法院確認合法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結束,訴訟程序終結。(2)調解成立后,制作調解筆錄,由雙方當事人、主持調解的法官、有關人員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結束,訴訟程序終結。(3)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審理,從而終結法院調解程序。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協商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的協議違法,法院指出當事人不愿補正,或者調解書送達時一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反悔并拒絕簽收的,均屬于調解失敗。調解不成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以判決書的形式終結法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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