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的法院調解原則
2025-09-10 12:24:56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有三個原則:
1.自愿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八十八條規定,雙方必須愿意通過調解達成協議,不得強迫。根據上述規定,自愿原則,首先是程序自愿。調解商標糾紛,雙方必須申請調解,或者一方申請調解,另一方同意調解,雙方必須自愿接受調解解決糾紛。如果一方或雙方經勸說仍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強制調解,只能進行審理。這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程序性訴訟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或接受調解,也有權拒絕調解;法官必須尊重和保障當事人自由行使這些訴訟權利。其次,在實體上是自愿的,即在司法人員的主持下,雙方協商時,當事人是否以及多少處置自己合法的實體權益,即是否退讓、退讓多少,也必須完全由當事人自愿。任何人,包括主持調解的司法人員,都不能強迫或施加壓力,迫使當事人在實體權益上讓步,或迫使其讓步。這是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和保障。一方或雙方拒絕在實體權益上讓步,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又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不得強行調解或久拖不決。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按照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這是法院調解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的法律基礎。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要貫徹以事實為依據的法制原則,不允許在事實沒有弄清、是非責任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和稀泥”。只有弄清當事人之間商標糾紛的事實、原因、過程和焦點,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
3.合法性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這是法院調解法律原則的法理基礎之一。法院調解和法院判決一樣,是一種訴訟活動,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形式和方法。因此,法院調解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不得違反法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等相關實體法律規范,既是正確裁判商標糾紛案件的標準,也是正確調解商標糾紛案件的推繩。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實體法和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也必須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凡不違反法律、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合法調解協議,都應予以確認。否則,未經批準,調解不能成立。
為了保證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實體法,自然要求法院調解在程序上不違反程序法。法院調解的組織、步驟和方式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法院調解違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強行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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