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抗辯
2025-09-10 08:14:07
對商標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即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的法律資格進行了闡述,不再贅述。訴訟主體資格抗辯,即商標糾紛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就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的資格提出抗辯理由,從訴訟程序入手,爭取訴訟的主動權。
案例一:上海柯達電教設備管理維護部(原告)與伊士曼柯達公司(被告)、柯達(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商譽誹謗糾紛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人辯稱其與本案無法益,不應成為本案第三人,法院予以認可。
1.情況
原告:上海柯達電教設備管理維修部(以下簡稱“柯達維修部”)。
被告:伊士曼柯達公司(以下簡稱“柯達公司”)
第三人:柯達(對外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柯達維修部”訴稱,1992年5月,香港柯達(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第二照相器材廠簽訂了《柯達電教器材產品在中國大陸運營維護協議》,協議約定該廠設立“美國柯達電教器材產品運營維護中心”,協議還約定了參加柯達產品展覽、費用及獎金。根據該協議,原告于1993年6月23日經上海市輕工業局和工商部門批準合法成立。企業名稱為“上海柯達電教設備管理維修部”。自成立以來,原告在中國大陸組織了各種推廣柯達視聽設備的活動,代表柯達公司向客戶提供售后服務,并與香港柯達(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和柯達(遠東)有限公司頻繁接觸,原告還接待了柯達公司來自世界各地的工作人員,上述公司向被告匯報了原告的經營情況。1994年4月15日被告喬治姆。費希爾在香港柯達(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的陪同下會見了原告在上海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被告突然要求原告改名,原告照做了?他認為被告的要求毫無根據,于1998年10月致函被告,表示在被告給予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接受改名。然而,2001年4月27日,被告委托律師在《解放日報》上發布了一份《律師聲明》,聲明稱“發現上海柯達電教設備管理維護部未經其許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柯達’字樣,嚴重損害了伊士曼柯達公司的合法權益”,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其一切侵權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上述聲明發表后,原告商譽受損,導致原告業務量下降,經濟損失慘重。
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詆毀原告商譽的行為;判令被告在《解放日報》上以同等篇幅刊登《致歉聲明》,并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30萬元。
2.第三方的回復
第三人柯達(外貿)有限公司雖未出庭參加訴訟,但其在書面答復中表示,因其與本案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應作為本案第三人。1992年5月,上海照相器材二廠簽訂的《柯達電教設備產品在中國大陸運營維護協議》中提到了建立“美國柯達電教設備運營維護中心”。根據協議,它應該是上海第二攝影器材廠內部的一個非法的一人部門或機構,專門從事柯達品牌在中國的運營和維護
“柯達公司”授權律師在報紙上發表聲明,于是發生了訴訟。“柯達公司”應該是本案的被告。律師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法律責任,由被授權人承擔。所以律師不應該是本案的當事人。
律師聲明誹謗商譽引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當事人認定,應當以聲明直接涉及的主體為限。案件的審理還應重點關注聲明內容是傳播還是捏造。從聲明內容來看,柯達(外貿)有限公司與聲明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原告提供的柯達(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第二照相器材廠于1992年5月簽訂的《關于成立柯達維修部的協議》,只是原告證明被告“柯達公司”出具的律師聲明是否有詆毀商譽的證據之一。更何況,從初步審查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案不追加柯達(外貿)有限公司為第三人。
案例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集聚(天津)有限公司(原告)與富順生化廠(被告)商標侵權糾紛案。
被告辯稱原告不具備起訴原告的主體資格,法院不予支持。
1.情況
原告艾格福德(天津)公司訴稱,“仇殺”和“DECIS”的中英文文字以及大地和棉桃豐收樹的圖形商標是法國艾格福德(天津)公司在中國商標局合法注冊的世界馳名商標。在中國,該商標的使用權依法屬于艾格福特(天津)公司。被告撫順生化廠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印制10%的“高效殺敵”標簽,將其劣質農藥作為原告的“殺敵”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給原告的名譽和“殺敵”產品的聲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據此:請求判令被告撫順生化廠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仇殺”商標的侵權行為;被告公司向原告道歉;(3)賠償原告因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750萬元;請求判令被告按照現行國際農藥(消毒劑)銷毀標準銷毀所有假冒“敵殺”農藥
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被告富順生化廠辯稱:原告艾格福(天津)公司不是“敵殺死”注冊商標在中國境內的所有權人,與所訴的“敵殺死”注冊商標糾紛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
2.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
1989年2月20日、1990年11月10日,法國羅素?優克福(ROUS?SEL-UCLAF)有限公司經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DECIS”、“敵殺死”文字商標,注冊號分別為339549、533131。1995年8月30日、1997年1月14日又經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地球”、“棉桃豐收樹”圖形商標,注冊號分別為232102、928666o以上四個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滅草和殺寄生蟲制劑、殺蟲藥劑,有效期均為十年。1989年6月8日,天津農藥股份有限公司、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法國赫司特?先靈?艾格福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敵殺死”、“DECIS”文字商標及“地球”、“棉桃豐收樹”圖形商標已經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且尚在有效期,法國赫司特?先靈?艾格福有限公司對該四個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應受中國商標法保護。艾格福(天津)公司雖為上述注冊商標的一般許可使用人,但因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授權艾格福(天津)公司在該商標受到侵害時,享有對此從事調查和訴諸法律的權利,故艾格福(天津)公司因此取得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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