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訴訟中的證據收集——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2025-09-10 07:56: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钡谑鶙l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范圍僅限于以下三種情況: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這種情況應當具備兩個條件: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就商標訴訟而言,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企業注冊、年檢資料和商標注冊資料,以及海關保管的商標保護和備案的相關資料。(2)這些檔案材料必須由法院依職權獲取。由于上述單位受某些規定或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除司法機關外,往往不公開自己保管的資料。所以當事人無法客觀收集這些數據,只能求助法院。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期內只為一定范圍的人所知悉。”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秘密包括: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軍隊活動中的事項;(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項;國家保密部門確定需要保密的其他國家秘密。國家秘密基于國家安全和利益,所以國家秘密是公權,訴訟當事人一般無從知曉或調查收集。因此,只有在訴訟當事人依職權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法院才能進行調查和收集。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由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如前者的生產工藝、配方、操作技巧等。而后者如貿易聯系、購銷渠道、價格信息、市場行情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款列舉了商業秘密的范圍:“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來源信息、產銷策略、招標標底、投標內容等信息。”因為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的,也就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信息。因此,訴訟當事人一般很難調查收集此類材料,只能向擁有公權力的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個人的隱私也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原則上不可侵犯。但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th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由于包括商標訴訟在內的民事訴訟的證據收集是復雜的,除了上述兩個客觀原因外,當事人無法收集證據可能還有很多不確定的客觀原因。因此,本條設置了一個彈性條款,彌補了當事人無法收集證據的客觀原因的不足。
2.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要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范圍。一般來說,商標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主體。對于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上述規定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只要是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即可。
(2)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形式。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只能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因為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主體是案件當事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所獲得的證據最終將屬于申請人的證據體系。為了體現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強化人民法院的中間判決,追求當事人舉證的程序正義,必須采用書面申請。同時,書面申請是法院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后取得的證據歸入當事人證據體系的有效證明,是維護和提高法院中立性和權威性的有效措施。
(三)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的事項。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在申請書中寫明下列事項: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等。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在這一項中,當事人不僅要注明要調查的證據形式,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還要具體說明自己想要什么。
調查的證據的記載內容。原則上,當事人的申請書中應當指明上述內容,但在當事人只知悉明確的調取線索,而無法知道該證據的具體形式及內容時,法院應當進行裁量,只要其理由正當可信,即可準許。③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是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即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④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必須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即該證據與所要證明的對象以及在證明上的關聯性,否則,即使該證據符合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條件,法院也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根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期限。以上規定將此期限規定為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這樣規定有以下兩個目的:一是法院經當事人申請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是對當事人舉證能力的補充,如果對當事人的申請不加以期限的限制,必然導致當事人對此種權利的濫用,從而不僅使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功效大打折扣,浪費了法院的司法資源,而且對未申請方而言,法院的這種依職權調查行為在表象上有違反訴訟公正之虞。二是從訴訟效率上考慮當事人的申請。在以公正和效率為主題的司法改革中,對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加以制約已是勢所必然,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作為當事人舉證的輔助手段,自然也應當受此限制。至于當事人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之七日前提出申請的情形,原則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能就調查事項再行申請,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2)復議所涉及到的期限。以上規定賦予當事人對法院不予準許的通知書以申請復議的權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不僅規定了提出復議申請的時間界限,而且將復議次數限制在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作出答復。法院在5日內未作出明確答復的情況,應當視為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復議內容的同意和認可,也就是說,法院應當自五日屆滿之次日起依職權調查當事人申請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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