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的先分后賣節稅法
2020-09-02 17:08:03
2014年,湖北一家鋼鐵廠投資1000萬元投資湖北省一家食品公司,并擁有該食品公司60%的股份。同時,這兩家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自創業伊始,食品公司一直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截至2016年8月,食品公司凈資產已達2800萬元。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累計達800萬元。2016年10月,鋼鐵公司找到了更合適的投資項目。因此,鋼鐵公司計劃結束對食品公司的投資,并計劃通過股權轉讓收回投資成本和利潤。 經過審議,鋼鐵公司董事會初步確定轉讓價格為1800萬元。為了減少轉讓稅費,鋼鐵公司聘請了一個專門的稅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來設計轉讓計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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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對與股權轉讓相關的所得稅問題也作了補充說明: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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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鋼鐵公司直接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益1800-1000 = 800(萬元)。這些資金應當在轉移年份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應納稅額為:800×33%= 2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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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鋼鐵公司選擇先分后賣的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由于食品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合計為800萬元,根據食品公司中鋼鐵公司的比例,鋼鐵企業公司應分享:800×60%= 480(萬元)。因此,鋼鐵公司的股權轉讓費已經變為1800-480 = 1320(萬元)。因此,應繳納的轉讓稅為:1320-1000 = 320(萬元),320×33%= 105.6(萬元)。與直接轉移相比,先分后賣式轉讓可減少稅費15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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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先分后賣能夠降低應繳納稅款的稅基,所以能夠減少稅額,而且這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因此,當公司而臨股權轉讓的時候,經營者應首先選擇先分后賣式轉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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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股權轉讓中的先分后賣節稅法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幫到廣大經營管理者,瀏覽更多財稅知識及需要更多財稅服務,就來萬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