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標志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嗎?
2021-01-14 16:50:39
立體商標是指以商品形狀或者其容器、包裝的形狀構成的三維標志。三維標志比平面形象更加直觀,對視覺產生的沖擊效果更強,也便于消費者籍此辨認和選購商品,能夠實現商標的基本功能,因此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我國《商標法》在2001年修訂時就增加了三維標志。
根據三維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系,可將立體商標分為典型的立體商標和特殊的立體商標。典型的立體商標是指那些能夠在商品之外獨立存在的立體造型,如麥當勞餐飲服務的小丑形象、肯德基餐飲服務的大叔形象、“海爾”產品銷售現場擺放的兩個小男孩形象。典型立體商標一般為服務商標。特殊立體商標是指和商品成為一體或是商品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產品外觀設計,如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容器、包裝等。
《商標法》對立體商標的注冊規定了三個具體的限制性條件,其一是“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例如,由商品的使用功能而決定的的形狀;其二是“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例如,為了使制造、運輸、使用商品更為方便而設計的商品形狀;其三是“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這里所說的“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主要是指具有能夠影響到消費者消費心理的美學功能。應該強調的是,對于上述三個條件有一個共同的限制,那就是”僅由“二字所限定的。所申請注冊的三維標志,“僅僅是由”上述三種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狀組成,或者說“基本”是由上述三種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狀組成,才適用于限制性條件。
如果所申請注冊的三維標志,雖然包含有一些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狀,但是從商品實用功能角度來看不是主要的,而且其功能性特征的實現方式具有任意性,可以多種方式實現,則不應被排除在可注冊為立體商標范圍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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