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2021-02-07 15:07:50
頒發單位:國家版權局
編號: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發行日期:2002年2月20日
實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
現公布《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2月2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和競爭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注冊,并優先保護注冊軟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用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繼承、接受或者承擔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用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國家版權局負責全國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和管理。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注冊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當地設立軟件注冊辦公室。
第二章注冊申請
第七條申請注冊的軟件應當是自主開發的,或者是經原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的,在功能或者性能上有重大改進的原軟件。
第八條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登記時,各著作權人可以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其代表。著作權人之間發生分歧時,任何著作權人都可以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向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軟件的識別資料;
(3)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軟件認證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認證材料。
程序和文件的識別資料應由源程序和任何種類的文件前后連續30頁組成。如果整個程序和文檔少于60頁,則應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某些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得少于50行,文件每頁不得少于30行。
第十一條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著作權歸屬有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書;
(四)權利的繼承人、受讓人或者繼承人應當提交權利的繼承、讓與或者繼承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對認證材料進行例外交存:
(1)源程序前后連續30頁,其中機密部分用寬黑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存放的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的前10個連續頁,加上源程序任意部分的50個連續頁;
(3)目標程序前后連續30頁,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連續20頁。
文件作為例外存放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登記軟件著作權時,可以申請封存源程序、文件或者樣本。除申請人或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在登記申請被批準前,申請人可以隨時要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申請變更或者補充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補充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或證明復印件;
(3)變更或補充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統一制定的表格,并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應該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明及證明文件均為外文,并附中文譯本。
申請注冊文件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X 210mm(長x寬)紙。
第十八條申請文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通過掛號郵件提交。申請人提交相關申請文件時,應當注明申請人和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者注冊號的,應當注明受理號或者注冊號。
第三章審批
第十九條對于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收到材料之日為受理日期,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不完整、不規范,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二)提交的鑒定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件;
(三)軟件名稱與申請文件中出現的權利人簽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注冊的軟件權屬有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對其他登記材料進行補正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不改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版權局可以注銷登記:
(1)最終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取消注冊。
第二十五條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可以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四章軟件注冊公告
第二十六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閱軟件注冊公告和可以公開的相關注冊文件。
第二十七條軟件注冊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3)撤銷軟件注冊;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費用
第二十八條申請軟件注冊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1)軟件版權注冊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注冊費;
(4)注冊證書費用;
(五)保管費;
(6)異常保證金;
(七)查詢費;
(八)注銷登記的申請費;
(九)其他應繳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拒絕登記的,已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支付給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第六章補充規定
第三十一條首日不包括在本辦法規定的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后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當月無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后一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到期日。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類文件應當以郵戳日期為準。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期不清楚的,以收到日期為提交日期,除非申請人提供證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類文件,送達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首府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推定為收到文件之日,其他地區為二十一日。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規定的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后30日內請求延期。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補充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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