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2021-02-07 15:07:50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18號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
實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12號)》同時廢止。
2001年12月17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國家專利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方是指已經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方是指已經訂立專利合同的另一方。
第四條轉讓方應當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一項專利或者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轉讓方應當是所有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
專有專利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申請;專利權人不申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申請。
已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也可以請求當地備案管理部門按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當事人應當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已經備案的專利合同的許可費的性質、范圍、時間和金額,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確定侵權糾紛賠償金額的依據。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專利合同。
第十條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督的合同文本訂立;其他合同文本的使用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合同在中國的備案。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備案專利合同。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填寫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并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申請專利合同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兩份:
(一)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四)轉讓方的身份證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均應使用中文,并在一面用A4紙打印。提交的文件為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附中文譯本;期滿未附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被終止、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
(二)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者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三)同一專利合同的重復申請;
(四)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六條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申請表,確認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的法律地位。
第十七條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地方備案部門應當在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備案批準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手續后3日內,將當事人提交的備案意見和申請文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建立專利合同備案數據庫,管理備案數據,并提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專利合同備案的相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號、轉讓方、受讓方、主要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期、授權公告日期、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修改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前終止專利合同的,應當在終止協議訂立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和注銷手續。
未按期辦理提前終止手續的,原備案有效期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屆滿。
第二十二條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當事人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變更,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轉讓專利權的,不影響原專利合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二十四條專利申請被批準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許可合同的名稱及相關條款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專利合同的備案和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專利合同履行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和注銷手續。已經履行的專利合同無效宣告決定的效力,參照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六條提交虛假的備案申請文件或者非法取得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專利合同備案證明的,地方備案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合同備案,并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地方備案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依法規范專利許可貿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不能按照要求開展工作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暫停甚至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日期以工作日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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