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1年第28號
2021-02-07 15:08:03
頒發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實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
根據《原產地產品保護條例》(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6號),我局組織并通過了龍井茶原產地保護申請的審查,現批準從即日起正式實施龍井茶原產地保護。龍井茶產地的地理范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龍井茶產地實行產地管理的批復》(浙政辦函〔2001〕89號)的有關原則確定,實行區域管理;由浙江龍井茶保護申報委員會提煉,嚴格監控。
特此宣布。
2001年10月26日
上一篇:宗慶后:關于繼續修改完善《商標法》的議案商標法
下一篇: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