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2021-02-07 15:08:35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編號: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7號
發布日期:2002年5月16日
實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專利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提供條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嚴格執行專利保護法律法規,協調處理專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科技、經貿、外經貿、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建立專利工作制度,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六條省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相關專家開展與專利保護相關的技術咨詢和評估。
第七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領專利等違法行為。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章專利管理
第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獎金和報酬。報酬可以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支付。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宣傳、銷售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應當標明專利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廣告涉及專利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專利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專利證書;未提供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或者發布廣告。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許可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設立專利代理、咨詢、評估、信息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經省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舉辦專利技術和產品的展覽會、展示會、推介會、展銷會,應當向同級專利管理部門備案;設立以“專利”為名稱的單位,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專利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省級專利管理部門認可的專利文獻檢索機構出具的專利檢索報告:
(一)申報重大科研和新技術、新產品項目;
(二)從事專利技術、產品和設備的進口貿易;
(三)以專利技術和設備作為企業投資或者投標;
(四)科技成果評價。
在技術、產品、設備出口貿易中,涉及進口國或者地區專利權的,可以請求省級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專利文獻檢索機構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認定專利的真實性、相關性和有效性:
(一)申報市級以上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含有專利權;
(二)投資專利權或者評估專利資產;
(三)請求海關保護專利權;
(四)設立企業、引進境外技術或者加工境外材料涉及專利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
第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愿意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由省級專利管理部門或者其認定的設區的市級專利管理部門受理。
專利管理部門收到請求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第十六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遵循專利權有效的原則。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專利管理部門中止處理。專利管理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站不住腳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十七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召開合議庭。
第十八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提前通知當事人審理的時間和地點。
接到專利管理部門通知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未經審判人員許可中途退場的,視為自動撤回處理請求;如果屬于被請求人,審判人員可以缺席審判并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據應當經過對方質證后,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一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檢索報告。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條專利管理部門根據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需要,在進行調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賬簿等資料;
(三)對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登記,抽樣取證;
(四)對涉嫌制造侵權產品和使用專利方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五)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和錄像。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偽造、轉移或者毀滅證據。
第二十一條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必須經省專利行政部門批準。
專利管理部門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同一行為人再次對同一專利權實施同一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立即停止侵權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專利管理部門發現侵權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人對侵權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侵權人不起訴或者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專利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一)制造侵權產品的,責令停止制造,封存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和專用設備,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轉讓制造的侵權產品或者將其投放市場;
(二)對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停止使用,封存使用專利方法的專用模具和專用設備,不得使用、轉讓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將產品投放市場;
(三)銷售侵權產品或者直接采用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或者直接采用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
(四)對承諾銷售侵權產品或者直接按照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做出銷售意圖,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對進入本省的進口侵權產品或者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責令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者轉讓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將處理決定報上一級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進出口產品侵犯其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專利管理部門和海關予以保護。
第二十六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各方都有責任的,按照大小分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調解下列專利糾紛:
(一)專利侵權糾紛賠償金額;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爭議;
(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糾紛;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因使用發明而發生的爭議,未支付適當費用的。
專利權人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調解前款第(五)項糾紛的,應當在授予專利權后提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糾紛調解請求的,應當提交書面請求;單純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金額請求調解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有關專利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專利管理部門收到調解請求后,應當在七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被請求人,并要求其在收到調解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意見陳述。
被申請人提交意見陳述并同意調解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在調解前三日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或者在意見陳述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不要調解。
第三十條調解達成協議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如未達成一致,則以撤銷方式結案。
第四章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查處
第三十一條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二條專利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對涉及的產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現場檢查、錄像或者登記保存與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領專利有關的物品和設施;
(四)查閱、復制與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用專利有關的合同、賬冊、標志等資料;
(五)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用專利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假冒、冒領專利的舉報制度,并公布舉報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專利管理部門舉報假冒和冒領專利的行為。專利管理部門對舉報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領專利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當事人依法請求聽證的除外;需要繼續調查取證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經省專利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構成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領專利行為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限期采取下列改正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制造、銷售標有他人專利號的產品及其包裝或者制造、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應當消除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如果專利標記和專利號難以與產品分離,則銷毀產品;
(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專利號,或者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停止發布宣傳材料,在相應范圍內公開認錯,并上繳尚未發布的宣傳材料;
(三)合同中使用他人專利號或者非專利技術在合同中稱為專利技術的,應當立即通知合同對方,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四)偽造、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應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交出偽造、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必要的糾正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專利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領專利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領專利提供便利條件的,由專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拒絕、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專利管理部門或者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專利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三)挪用或者侵占辦案經費或者侵權案件處理費的;
(四)包庇或者縱容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告知假冒或者冒充他人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幫助其逃避調查的;
(六)泄露當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七)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一條專利管理部門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補充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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