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專利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2021-02-07 15:08:37
頒發單位:武漢市知識產權局
編號:吳志發[2002]35號
發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實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專利權,維護專利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專利技術市場和專利技術實施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規范專利技術市場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武漢市專利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合同是指具有同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專利權的轉讓、專利權的質押、專利權的信托、專利實施的許可等事項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簽訂或者履行的專利合同的備案。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局管理全市專利合同備案工作。
由市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合同備案機構負責辦理。管理專利合同的歸檔;經市知識產權局授權,各區專利管理機構負責除專利轉讓、專利質押、專利信托合同外的專利合同備案工作。
第五條各專利合同備案機構應當在專利合同備案工作中對專利技術市場進行相關統計分析,并于每年12月底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條專利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合同備案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注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
注冊專利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也可以請求市知識產權局按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進行處理。
專有專利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申請或者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專利權人不申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申請或者提出請求。
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九條各案專利合同許可費的性質、范圍、時間和金額,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確定侵權糾紛賠償金額的參考。
第十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專利合同。
申請備案的專利合同文本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其他合同文本的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由技術中介服務機構中介的,當事人和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到專利合同備案機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專利合同的約定,填寫《專利合同及其他案件申請書》,并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申請專利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兩份:
(一)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專利合同及相關附件復印件;
(三)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五)其他與專利合同相關的文件。
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或代理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項應當提交原審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合同備案機構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終止、失效或者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
(二)冒充專利或者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者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四)對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各案的;
(五)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六)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
(七)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不代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五條市、區專利合同備案機構應當自受理專利合同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按照規定格式提交的備案申請進行審查。
經正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備案申請表應當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二)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確認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的法律地位;
(3)市知識產權局確認結果并回復;
(四)根據確認結果進行備案。
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
第十六條市、區專利合同備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專利合同各案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備案批準證書,并在專利合同文本上加蓋專利合同備案專用章,分類登記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書,并在專利合同文本上注明“不予備案”字樣,退回當事人。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各專利合同備案機構不予備案的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各專利合同備案機構應當自完成專利合同備案手續之日起3日內,將合同備案意見和當事人提交的備案申請文件報送市知識產權局,由市知識產權局統一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協議訂立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各案注銷手續。
未按期辦理提前終止手續的,原備案有效期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屆滿。
第二十條當事人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的,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變更,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專利申請被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同意及時變更相關合同條款,并自變更協議簽署之日起日內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等相關文件到原備案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并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之日起10日內辦理備案和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專利合同履行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備案和注銷手續。
已經履行的專利合同無效宣告決定的效力,參照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專利權轉讓給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的,不影響原專利合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提交虛假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專利合同備案證明的;存在利用專利合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的,專利合同備案機構應當撤銷其專利合同備案,由市知識產權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認為合同涉及的技術是他人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在合同中稱為專利技術的,專利合同備案機構不予立案,由市知識產權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專利合同備案機構管理混亂、統計不準確、違法備案的,由市知識產權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專利合同備案機構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對專利合同備案機構的管理以及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依法規范專利技術交易行為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申請訂立專利合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漢知識產權局
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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