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加強對外貿易中的專利管理的意見
2021-02-07 15:08:46
頒發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行日期:2003年1月24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24日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為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廣泛的機遇。未來,中國將在更大規模和更高水平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競爭。作為世貿組織成員,中國應高度重視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積極參與新一輪協議談判,自覺履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相關承諾。外經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貿知識產權進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認為應加強外貿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保護自身利益。
1.為了加強對外貿易中的專利管理,幫助企業防范和降低對外貿易風險,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對外貿易中的專利管理,是指對貨物、服務和技術進出口貿易中涉及的專利(包括專利申請)相關事項的管理。
專利相關事務包括專利文獻檢索、專利法律地位確定、專利侵權監測、專利許可貿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許可和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等。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專利管理制度。
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局)及其授權機構應當建立與專利管理相關的重大事件、重要事件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加強對外貿易中專利管理的指導。
為應對前款所列重大事件、重要事件和突發事件,外經貿部和知識產權局應當建立不同層級的定期聯席會議制度。
五、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口貨物或委托從事加工用進口材料、進口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專利權的,應要求出口商或委托方提供作為專利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許可實施人的相關證明。
進口或者委托加工合同可以明確規定,貨物進口合同的進口商或者委托加工合同的受托方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權或者其他專利糾紛的,出口商或者受托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六、對外貿易經營者引進技術和設備涉及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許可的,應當要求轉讓方或者許可方出示專利有效文件或者存在專利申請權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專利文獻應當由知識產權局及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專利服務機構在技術領域進行檢索,避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
七、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涉及新技術、新發明的商品,應當在進口商所在國家和地區檢索專利文獻所涉及的技術領域,避免出口產品在該國家和地區發生侵犯專利權的情況。如有需要且條件滿足,可先或同時向進口商所在國家和地區提交專利申請。
八、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技術和設備時,應在進口商所在國家和地區檢索專利文件所涉及的技術領域,避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如有需要且條件滿足,可先或同時向進口商所在國家和地區提交專利申請。
九、對外貿易經營者引進或出口技術和設備,涉及專利權轉讓的,應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簽訂專利許可合同。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許可合同的簽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十、為了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專利許可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條款:
1.專利許可的內容,包括全部或部分生產、使用、銷售、銷售承諾和進口;
2.受讓方是否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轉讓方的專利;
3.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可以銷售的國家和地區;
4.合同期滿,專利有效期未滿,專利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5.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歸屬;
6.合同履行期間,轉讓方對其完成的新發明創造與受讓方的自然許可或其他協議;
7.使用與專利實施有關的技術秘密,交換相關數據,以及為保證專利實施所必需的相關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
8.使用相關專有技術和保密事項等。
9、使用專利技術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標準或質量要求的責任。
十一、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要求,開展相關專利權海關備案工作。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可以請求海關或者專利管理部門依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保護措施。
十二、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關和知識產權局及其授權機關將依法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專利管理制度建設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本意見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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