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2021-02-07 15:08:57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29號
發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
實施日期:2003年5月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記方法規定》,現予公布。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30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法,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按照本規定標注。
第三條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有權標注專利號和專利標記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專利產品、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號和專利標記。
第四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時,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1)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等;
(2)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號,其中“ZL”代表“專利”,第一、二位數字代表提出專利申請的年份,第三位數字代表專利類別,第四位數字是序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和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和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五條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用中文標明該產品是按照專利方法獲得的。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不符合本規定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領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