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2021-02-07 15:10:13
頒發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9號
發行日期:2004年2月26日
實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
為了規范和指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試卷保管、考場規則、監考和閱卷工作,根據《專利代理人條例》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規則》,現公告如下。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4年2月26日
第一次考試報名
1.報名參加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其參加考試的考點之一,并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報名參加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考試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考試領導小組)。
二、報名時,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工作證明、學歷證明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按要求填寫報名表一式二份,報考。
3.申請人可將申請表一式兩份、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工作證明、學歷證明、照片及報名費等以信函方式發送至考試中心所在地的考試領導小組。
采取信函和報告形式的,應當提前收到考試領導小組的申請表,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發送。如果遲發,注冊無效。
采取信函和報告形式的人員,應在考試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證件、工作證件、學歷證書原件和準考證到考點所在地考試領導小組進行檢查。
四、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按照資格考試申請人的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準考證,并按規定要求考生將了解的事項告知申請人。
五、準考證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由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編號并發放。
六、報名后,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提交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相關信息資料和報名表格。
第二節考場設置
一、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報名人數和考場設置要求,按照集中、方便的原則設置若干考場。
二、考場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個考場的考生人數為30人,其余少于30人;
(二)每個候選人有一個席位,候選人之間應當有一個以上的席位;
(3)每張桌子右上角應粘貼準考證號;
(4)不得將報告廳作為考場;
(五)考場應避開繁華嘈雜的區域。
三、監考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任命總考官,負責整個考點的監考工作;
(二)每個考場配備兩名監考人員(男女各一名),負責考場的具體監考工作;
(三)每個檢測中心應配備一名以上醫務人員。
四、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在考場附近設立考試辦公室,作為分發試卷和處理相關事務的場所。
第三節試卷的運輸和保管
一、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應為每個考點配備兩名以上試卷運送和保管人員,負責試卷的運送、收發、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試卷交付和保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護送證件,確保證件的安全和保密;
(2)考試前一天將試卷帶到考點,將試卷鎖在保險柜內,加蓋印章,鑰匙由交付人員單獨保管;
(三)審查考場設置,不符合考場設置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并向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四)核實參加考試的考生名單。
三、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配備保險柜、封條和專用車輛,將試卷運送到考場。
四、試卷交付和保管人員應在每次考試前開封保險箱取出試卷,并保證在考試前15分鐘將試卷交給各考場的監考人員。
五、各科考試結束后,試卷送存人員應及時核對監考人員發回的答題卡或答題卡及試卷數量,并將確認無誤的答題卡或答題卡鎖入保險柜并加蓋印章。
六、所有考試結束后,試卷發放和保管人員應會同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銷毀所有用過的試卷和問卷,并將所有答題卡和答案按時帶回,直接交給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
七、試卷運輸和保管人員應攜帶一套備用試卷,用于特殊情況。不使用的,不得打開原樣帶回。
第四節考場規則
1.考生應在每科考試前10分鐘持準考證進入考場,按準考證號碼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試臺右上角,供監考人員檢查。
二、遲到30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生可以在考試開始后30分鐘交卷。沒有準考證的不允許進入考場。
三、考生不得攜帶任何帶有文字的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等試卷進入考場,也不得攜帶任何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電器和任何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出現上述情況的,由監考人員領取,考試期間代為保管。
四、考生字跡要清楚,用筆要端正。考生應按要求在答題卡或答題卡上填寫準考證號、姓名等項目。未按規定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字跡不清,未按規定填寫和涂色,撕毀答題卡或者答題卡,并在答題卡或者答題卡密封線外作其他標記的,答題卡無效。
5.考生發現試卷打印不正確或不清晰,可以向監考人員報告,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對試題進行解釋。
六、考生應注意保持考場安靜,不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查看和偷看他人答題卡或答案,不傳遞答題卡或答案及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不在考場吸煙。
七、考生提前答題,可以在座位上舉手,監考人員卷起后離開考場。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答題卡或答題卡翻在桌面上,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答題卡、答題卡和試卷帶出考場。考生提交試卷后,不得在考場內或考場周圍逗留或喧嘩。
八、考生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監考人員應當給予警告和制止。
九、考生經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立即離開考場,并由考試中心領導小組作出該考生考試成績無效或取消考試資格的決定。
第五節監考
一、監考人員在主考官的指揮下,明確崗位,按分工完成以下工作:
(一)考試開始前15分鐘到考場領取試卷,到達考場后將試卷當眾接受檢查、啟封、檢查和分發;
(2)逐一核對準考證和考生照片,核對準考證號與座位標簽是否一致;
(三)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將得到時間提示。考試結束后,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將答題卡或考試桌上的答題卡翻過來,離開考場。
(4)每科考試結束后,根據考場考生人數統計答題卡或答案,將統計的答題卡或答案按照考試編號順序進行整理、打包。包裝時,應在答題袋開口處密封蓋章,并在答題袋上注明考點名稱、考場序號和答案數量,簽好后交試卷保管人;
(五)各科考試結束后,清理考場,關閉考場,考場鑰匙由監考人員負責。
二、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應佩戴統一監考制度。
3.監考人員發現考生當場患病,應當及時通知考場醫務人員,不能堅持考試的,應當勸說其終止考試。
四、監考人員應如實填寫《考試記錄》,將考試順序、考生的違紀行為和處理經過詳細記錄在考試記錄中。“考場記錄單”應與考場答題卡或答題卡一起放入試卷袋中。
五、監考人員應忠于職守,在監考期間不得抄題、做題,不得對試題內容做出任何解釋或建議,不得在考場上吸煙、看書看報、聊天和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第六節閱卷
一、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在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具體實施。
二、答題卡閱卷工作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使用讀卡器進行;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答題卡的閱卷工作由相關部門組成的閱卷組進行,閱卷組負責人由部門領導擔任。
三、評卷工作應在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內完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在開箱、登記發放答題卡、用讀卡器閱讀答題卡、錄入考試成績時,應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指定地點共同工作。
四、閱卷人員應對答題卡和答題卡的安全和保密負責。閱卷人員閱卷時不得將答題卡和答題卡帶出閱卷地點,不得損壞或丟失答題卡和答題卡,不得打開答題卡的封口。如發現答題卡、答題卡異常或印章標志損壞,應及時與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聯系,不得擅自處理。
五、評卷小組應制定評分標準,評卷人員應根據評分標準認真評卷。答題卡的總分(每道題的分數總和)應由兩名以上閱卷人員認可并簽名。
六、考試成績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分數。
七、考試成績公布半年后,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答題卡和答題卡可以銷毀。答題紙和答題卡在銷毀前應妥善保存,以備審查。
第7節績效評估
一、專利代理人考試委員會負責審查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考試結果,并提交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辦。
二、要求復核考試成績的考生,應在收到考試成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超過十五天的,不予受理復審申請。
三、審查的考試成績僅限于核對答題卡和回答每道題的分數總和有誤,不審查每道題應有的分數。考生不得當面查閱答題卡和答案。
四、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完成評審工作。復習人員不得擅自將答題卡和答題卡帶出指定地點,不得擅自涂改答題卡或更改答題卡中每道題的分數。
五、審查發現評分有誤,應予以糾正。分數經評卷組負責人和評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更正。
六、審查結果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考生提出審查請求。答題卡、答題卡和批改分數的復習報告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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