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意大利共和國生產活動部及農業和林業政策部關于地理標志的備忘錄》的通知
2021-02-07 15:10:39
頒發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編號:GQJT[2004]335號
發行日期:2004年7月29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
各中央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4年6月29日至7月6日,李長江主任率團赴意大利進行工作訪問。李長江主任訪問意大利期間,與意大利共和國生產活動部副部長烏索爾先生、農林部長阿雷曼先生共同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意大利共和國生產活動部、農業和林業政策部地理標志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供參考。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意大利共和國生產活動部和農林政策部地理標志備忘錄(外文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意大利共和國生產活動部和農林政策部關于地理標志的備忘錄
根據WTO/TRIPS協議及中國和意大利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法規,本著互信、互利、長期合作的精神;
鑒于產品質量的重要性,雙方各自經濟中特殊地理區域的傳統文化背景是直接相關的。
希望通過長期保留和發展傳統文化,鞏固和加強特殊地理區域傳統產品的生產工藝,得到國際市場的認可;
本備忘錄不以任何方式影響歐洲共同體在保護地理標志方面的權利和責任;一旦歐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相同內容簽署協議并生效,本備忘錄將自動終止。
經友好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意大利共和國生產活動部和農林政策部就地理標志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備忘錄所稱地理標志是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2.1條相關定義的地理標志。
第二條雙方應及時披露各自的地理標志產品,交流和討論注冊產品清單,以便相互查詢。
第三條雙方再次承諾將全面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義務。
第四條雙方同意成立地理標志專家工作組,就地理標志保護技術進行研究和交流,評估雙方在各自國家地理標志保護領域取得的成果。
第五條雙方應建立地理標志定期會議和交流制度,建立雙邊地理標志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保護程序的相互交流制度,在新一輪世貿組織框架談判中跟蹤、關注和討論地理標志相關問題,加強交流與溝通。
第六條意方同意向中方提供必要的與地理標志保護相關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項目,為中方開展技術培訓和考察,開展專項研究和技術咨詢活動,協助中方開展地理標志專項立法研究,以建立一套規則和業務計劃,促進中國地理標志產品順利進入意大利市場。
本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如果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疑問,備忘錄將自動延長兩年。如果一方希望修改或終止本備忘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
本備忘錄于2004年7月1日在羅馬簽署,分別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寫成,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三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意大利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生產活動司
李長江(簽名)
意大利共和國
農業和林業政策部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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