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監督商品質量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07 15: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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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通過商標監督商品質量的條款。同時,《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對商品質量進行監督,制止欺騙消費者。”通過商標管理對商品質量的監督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進行。主要工作是鼓勵企業維護商標信譽,保證商品質量。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商標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復查,予以通報,并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違法經營利潤2倍以下的罰款;銷毀有毒、有害、無用物品;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