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的日期
2021-02-07 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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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局收到根據《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及其《聯合實施細則》提出的國際注冊申請之日為商標國際注冊之日。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手續不全、未繳納費用和手續費或者未繳納附加注冊費,但申請人或者代理人自國際局通知辦理手續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已辦理完全部手續并繳納全部費用的,則該商標申請視為符合規定,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也以國際局收到申請之日為準。這是關于國際注冊日期的一般原則。然而,也有例外。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國際注冊日期會有一定的變化:(1)如果原產國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并經審查及時送交國際局,國際局也在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收到申請,認為該申請符合《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及其實施細則,則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為原產國主管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而非國際局收到申請的日期。
(2)如果商標在國家注冊簿注冊前,原產國主管機關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國際局在商標國家注冊簿上升之日起兩個月內收到原產國主管機關的申請,認為該申請符合《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則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為該商標在國家注冊簿注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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