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轉讓與使用許可的法律區別
2021-02-07 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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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轉讓的相關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注冊商標轉讓獲得批準后,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標注在商品上。
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程序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后,應當向受讓人出具相應的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應當轉讓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局對可能造成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批準,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注冊商標許可的相關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標注在商品上。
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標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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