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2021-02-07 1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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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按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xié)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及其議定書聯合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聯合實施細則》)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中國為原產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相關申請。
??沒有馬德里體系的商標對外注冊不在本辦法調整范圍內。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也可以委托外國代表、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國外分支機構代為辦理。
??第三條以中國為原產地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應當在中國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經營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具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且其商標已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xié)議》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該商標已經在商標局注冊的,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按照《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五條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
??申請人或者其授權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或者送交商標局。
??第六條與《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延期指定、放棄或注銷申請,應通過商標局辦理。申請轉讓、刪除、變更注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稱或地址、續(xù)展等與《馬德里協(xié)議》有關的事宜,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延期指定、轉讓、刪除、棄權、取消、注冊人姓名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姓名或地址變更、續(xù)展等申請。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或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申請由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授權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直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也可以送交商標局。
??直接與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或者寄送國際局。
??第七條通過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相關事宜,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法文文件或商標局制定的中文文件,但必須向商標局交納翻譯費。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相關事宜,除按聯合實施細則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外,還應向商標局繳納手續(xù)費。
??第八條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中文名稱。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相應外文譯本的,可以注明外文譯本。沒有外文翻譯的,應當注明相應的漢語拼音。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中注明詳細地址(包括郵寄地址和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第十條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也可以指定兩種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一條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附件:
??(一)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二)要求優(yōu)先權的,優(yōu)先權證書副本一份;
??(3)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如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居留證件復印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一份;
??(五)商標設計2份,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 mm × 20 mm。
??第十二條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的,商標局退回申請,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全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正。商標局向當事人郵寄補正通知書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書的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或者郵局未退回的,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15日后,視為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或者商標局辦理的其他申請,按照規(guī)定需要支付費用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的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向當事人郵寄付款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付款通知的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郵局沒有退回的,自付款通知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視為送達當事人。逾期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商標局依職權通知國際局駁回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不向國際局確認駁回。
??第十四條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發(fā)布后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就公告指定的中國領域的延伸申請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異議申請可能涉及一類商品或服務,或者兩類或兩類以上商品或服務。
異議人撤回異議申請的,商標局應當終止異議程序,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申請人指定中國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進行地域延伸的,應當自該商標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注冊處注冊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將主體資格證書、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證明文件送交商標局。
在上述三個月內未發(fā)送主體資格證書、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證明文件的,商標局駁回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轉讓人未依法申請轉讓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國際商標注冊人補正;期限屆滿未補正的,商標局裁定該轉讓在中國無效,并向國際局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由商標局生效。生效日期為商標局做出決定的日期。
如果刪除的內容不符合中國商品或服務的分類要求,商標局裁定刪除的內容在中國無效,并向國際局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由商標局生效。生效日期為商標局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十七條允許他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其國際注冊商標的,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在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申請人被指定以其商標的國際注冊代替已經在中國取得的商標注冊的,國際注冊不影響已經在中國取得的商標注冊權。
需要在商標局的商標注冊簿上注冊國際注冊而不是在原國家注冊的,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按規(guī)定繳納。
第十九條在中國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商標所有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或者申請裁定撤銷在中國受保護的商標。裁定申請應當在該商標在中國被駁回的期限屆滿后提出。
第二十條中國被指定保護國際注冊商標的,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向商標局申請,自其商標被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出具其商標在中國受保護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實施。1996年5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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