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21-02-07 1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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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要求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根據《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和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請求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進行相應認定,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注冊。當事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地理標志注冊為認證標志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認證標志,控制該認證標志的組織應當予以許可。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加入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按照其章程被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適當使用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和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程序,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外文提交的各種證明、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明、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直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資料的,以提交日期為準;郵寄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的實際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交付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向商標代理機構交付文件視為向當事人交付。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交付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自發文之日起15日后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為準。不能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可以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的國際注冊按照中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分類提出申請。每份商標注冊申請應向商標局提交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書和五張商標圖樣。如果指定了顏色,應提交5張彩色圖紙和1份黑白草稿。商標設計必須清晰易貼,印刷在干凈耐用的紙上或用照片代替,其長度或寬度應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申請商標注冊使用三維標志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案。以顏色組合方式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提交書面說明。申請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書和使用管理規則。商標使用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應當寫明含義。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姓名應當與提交的文件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有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打印。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指定一名代表;未指定代表的,以申請表中第一個人為代表。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名稱、地址或者代理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申請人轉讓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為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申請手續齊全、申請文件填寫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受理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全或者申請文件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全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的內容補正,并退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日就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每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申請注冊前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協商不愿意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所有申請人抽簽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獎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獎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應當經受理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和申請號。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除了展示他們商品的國際展覽在中國舉行。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使用部分指定商品符合要求的,應當給予初步審查批準并予以公告;部分指定商品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駁回或者駁回申請人,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局初步審定部分指定商品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屆滿前申請放棄部分指定商品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撤銷原初步審查批準,終止審查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的商標公告的發布號和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商標局應當及時將商標異議副本發送給異議人,并限定其在收到商標異議副本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異議人不答復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復后需要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或者答復中聲明,并在提交申請或者答復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部分指定商品的成立。對部分指定商品異議成立的,不予批準該指定商品的商標注冊申請。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發布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重新公告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異議裁定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之日止,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因用戶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經異議裁定準予注冊的商標,申請復審的期限自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書并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注冊人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注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未提交變更證明的,可以在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交;期滿未提交變更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注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更的,商標注冊人應當一并變更其全部注冊商標;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程序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后,應當向受讓人出具相應的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應當轉讓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局對可能造成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批準,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原因轉讓的,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續展注冊。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并予以公告。續展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該商標原有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評審。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注冊商標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按照相對人的數量提交相應的副本;根據商標局的決定或者裁定申請復審的,還應當附該決定或者裁定的副本。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并限定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復;期滿未回復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提交復核或者答復申請后,需要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或者答復中聲明,并在提交申請或者答復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決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公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公開復審的,應當在公開復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公開復審的日期、地點和復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不答復或者不參加公開復審的,其復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或者不參加公開復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復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后,可以撤回申請;如果申請被撤回,審查程序將被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評審。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注冊商標的,其商標專用權自始即視為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件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志。注冊商標包括(注加○)和(r加○)。注冊商標的使用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提交補發申請時,應將損壞的《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偽造、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撤銷申請前該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證明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證明材料無效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稱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允許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限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應當撤銷該指定商品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的罰款,不得超過違法經營額的百分之二十或者違法所得的二倍。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違法經營額的10%。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標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商標標識和商品難以分離的,應當一并收集、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被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馳名商標,并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和商品難以分離的,應當一并收集、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撤銷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人申請撤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撤銷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的,自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或者其在該指定商品上的效力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滿一年,注冊商標尚未轉讓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注冊商標。申請注銷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注銷注冊商標的,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終止。
第四十八條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撤銷或者注銷注冊商標的,原《商標注冊證》無效;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被撤銷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商標局應當批注并退回原《商標注冊證》,或者補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的;(二)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五十一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造成公眾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與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1993年7月1日以后,已停產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第五十五條商標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商標局設立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和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發布《商標公告》,公告商標注冊等相關事宜。
第五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第一次修改、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商標注冊附加文件問題的批復》同時廢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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