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商標搶注――充分運用《商標法》
2021-02-07 15: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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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問題一直受到法律界的關注。在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中,對商標搶注作了特別規定。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這里所說的“他人以不正當手段使用并產生一定影響的商標優先注冊”,明確界定了商標搶注的本質屬性和構成要件。1.“違法”——商標搶注的本質屬性。
一些商標炒家,不是通過誠實經營獲取合法利潤,而是想方設法不勞而獲,空手套白狼,先注冊消費者歡迎的、在市場上已經建立了一定聲譽的他人商標,或者竊取他人商業信譽,借機推銷自己的產品,在市場上渾水摸魚;要么向真正的品牌創始人提供高額商標轉讓價格,進行赤裸裸的敲詐勒索。這種商標搶注行為表面上披著法律的外衣,實質上是一種惡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從道德和法律兩方面進行負面評價。因此,不公平是商標搶注的本質屬性。
2.商標搶注的構成要件。
從主觀上看,實施商標搶注的當事人主觀上是惡意的,即在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之前,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對商標的在先想法和使用。一般認為,如果商標注冊人和商標權利人曾經從事過商標商品的買賣或者與商標有關的其他商業交易,可以認為商標注冊人主觀上“知道”;如果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意義和/或在相關地區和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注冊人和商標持有人在同一地區或相鄰地區和/或為同一行業的經營者,在上述情況下,可以推定商標注冊人主觀上“應當知道”。
從客觀上看,注冊對象是他人最先使用并產生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里的“以前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是指未注冊的商標,不僅包括在所有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中未注冊的商標,還包括在某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注冊但在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未注冊的商標。所謂“具有一定影響力”,是指物權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區、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享有一定聲譽。
商標搶注有多種形式,但歸根結底,本質上是盜用或盜用商標的所有人所創造的商業信譽。在認定商標搶注時,應把握這一本質,結合《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達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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