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商標
2021-02-07 15:19:48
地理標志是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志的義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界定了“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原產于某一成員國或者某一地區或者該地區內某一地點的標志。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歸因于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可以是一個國家的名稱,一個行政區劃的名稱,一個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一個不會引起誤解的地區的名稱。
地理標志的基本特征
地理標志有三個基本特征:1。表明貨物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貨物或服務具有獨特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3.這種品質或特征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從上面的定義中我們很容易看出,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是特殊地理標志,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名稱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中規定的,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表示在那里生產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質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環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強調原產地的獨特性,這往往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具體質量。
原產地名稱的基本特征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是一個地名;2.表明貨物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顯示了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征。比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
事實上,《涉貿知識產權協定》中界定的地理標志是參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界定的。
因此,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屬于同一概念。如果要比較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定義,可以看到以下情況。地理標志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更廣泛。換句話說,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有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原產地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作出了一系列保護性規定。根據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是原產地產品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原產地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保護范圍的確定、產品品種的注冊等管理工作。
原產地證書商標
原產地證書商標是商標法下的一種保護,它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認證商標體系,即原產地證書商標和質量認證商標。注冊原產地證書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禁止條款。理論上,名字因為這個用途而有了“第二層含義”,即人們把它與地名聯系起來。原產地認證標志強調該地區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環境及其對商品質量特征的本質影響。所以申請時提供的《認證標志注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考試時也要強調。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來看,原產地名稱在我國屬于證明商標的范疇。原產地認證標志的注冊和保護可以有效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中國注冊認證商標后,才能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進行國際注冊。它還可以充分利用優先權的規定,盡快獲得國際注冊,有利于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和國際貿易中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國際慣例,當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貫徹“先申請”的原則。因此,我國現在采用較為成熟的商標注冊和管理制度來保護原產地認證標志,既可以充分發揮現有制度和人員的優勢,又可以節省單獨專業部門的物力和人力資源,還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注冊商標檔案系統,避免原產地認證標志與注冊在先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地理標志是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志的義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界定了“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原產于某一成員國或者某一地區或者該地區內某一地點的標志。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本質上可歸因于地理來源。”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可以是一個國家的名稱,一個行政區劃的名稱,一個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一個不會引起誤解的地區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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