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
2021-02-07 15:19:49
由有能力檢測和監督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組織控制的商標,由該組織以外的人用來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其他具體質量。
認證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認證商標注冊后,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認證商標的要求的,認證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使用。
注冊人對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規則的修改,應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認證標志的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認證標志使用手續后一個月內,將用戶使用的名稱、地址、商品或者服務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認證標志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認證標志。
認證標志注冊人可以將注冊的認證標志轉讓給其他具有檢驗和監督能力的機構,但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冊商標注冊人違反《集體商標和注冊商標注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的注冊商標。
認證標志注冊人未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認證標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認證標志使用條例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注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認證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br/】證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注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商標法》及其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公告的用戶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
【/br/】1995年4月23日,在我國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納入法律保護范圍?!?br/】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發布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br/】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修訂發布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br/】2001年10月27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增加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規定和定義?!?br/】2002年8月3日,我國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申請保護的細則?!?br/】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訂發布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
認證商標也叫保證商標。
1。認證標志的定義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認證標志的定義:“本法所稱的認證標志,是指具有監管某種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和原材料?!?br/】《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是:“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檢測和監督某種商品或服務能力的組織所控制的,由該組織以外的人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者其他特定質量的商品。
2。認證標志的特點
(1)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注冊為認證標志。因此,認證標志有兩種類型:原產地認證標志和質量認證標志;
(2)認證標志應當由具有檢測和監管能力的機構注冊和控制,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本人不能使用注冊的認證標志;
(3)認證標志并不意味著該商品或服務源于某一經營者,而是用于證明該商品或服務本身源于某一原產地或具有某種質量;
(4)認證標志許可程序是一個公平、公開的程序。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只要符合認證標志要求的標準并履行必要的手續,認證標志就可以使用,認證標志所有人無權拒絕;
(5)認證商標是很多人使用的商標。對于其登記、使用和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并公開,以便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保護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6)證明商標在商標轉讓中具有自己的獨特性,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管能力的法人;
(7)地理標志注冊為認證標志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使用該認證標志,控制該認證標志的組織應當予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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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產地認證標志、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的關系
地理標志是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二部分的第三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志的義務?!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地理標志”進行了定義:
“地理標志是指產品原產于一個成員國或一個地區或該地區內的一個地方的標志。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本質上可歸因于地理來源?!?br>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可以是一個國家的名稱,一個行政區劃的名稱,一個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一個不會引起誤解的地區的名稱。
地理標志有三個基本特征:1 .表明貨物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貨物或服務具有獨特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3.這種品質或特征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很容易看出,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是特殊地理標志,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
“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來表示在那里生產的產品。這些產品的具體質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環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為的。”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強調原產地的獨特性,這往往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具體質量。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一個地名;2.表明貨物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顯示了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征。比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
事實上,《涉貿知識產權協定》中定義的地理標志是根據《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屬于同一概念。如果要比較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定義,可以看到以下情況。地理標志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更廣泛。換句話說,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有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作出了一系列保護性規定。根據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是原產地產品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原產地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保護范圍的確定、產品品種的注冊等管理工作。
原產地證明標志是商標法規定的一種保護,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標志體系,即原產地證明標志和質量證明標志之一。注冊原產地認證標志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途徑,原產地名稱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理論上,名字因其用途而有“第二層含義”,即人們想到的不僅僅是一個地方,而是那里生產的特定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原產地認證標志強調該地區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環境及其對商品質量特征的本質影響。所以申請時提供的《認證標志注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考試時也要強調。【/br/】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來看,原產地名稱在中國屬于證明商標的范疇。原產地認證標志的注冊和保護可以有效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中國注冊認證商標后,才能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進行國際注冊。它還可以充分利用優先權的規定,盡快獲得國際注冊,有利于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和國際貿易中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國際慣例,當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貫徹“先申請”的原則。因此,我國現在采用較為成熟的商標注冊和管理制度來保護原產地認證標志,既可以充分發揮現有制度和人員的優勢,又可以節省單獨專業部門的物力和人力資源,還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注冊商標檔案系統,避免原產地認證標志與注冊在先商標權之間的沖突。
4。保護認證標志的意義
認證標志用于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有利于企業向市場銷售商品,也有利于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質量。
注冊認證標志可以保護中國的名優產品。中國幅員遼闊,資源豐富,自然氣候多樣,有許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和手工藝品是我國重要的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果商品名稱被濫用,失去了原有的質量特征,就有可能削弱一些產品的特性,失去我們寶貴的財富。
商標由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進行注冊和管理,置于法律保護之下,使經營者和生產者能夠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保證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使認證商標的注冊人和使用者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制度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認證商標與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別
(1)認證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的質量,而普通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自于某個經營者。
(2)認證商標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法人資格,能夠檢測和監督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普通商標注冊申請人只需要是合法注冊的經營者即可。【/br/】( 3)申請認證商標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和認證商標注冊管理條例》提交管理細則,普通商標只需按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提交申請即可。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但普通商標必須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br/】(5)認證商標允許他人使用的,必須按照《集體商標和認證商標注冊管理辦法》辦理手續,并頒發許可證。普通商標允許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認證商標和普通商標均可轉讓。但是,認證標志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和檢測監督能力。普通商標的受讓人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合伙人。
(7)商標局在認證商標到期后兩年內不得批準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而商標局可以在一年內批準普通商標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
6。認證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和條件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和《集體商標和認證商標注冊管理辦法》(1998年12月12日第一次修訂)第二條,在中國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要資格為:
“對于某種
B .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即, 申請人合法注冊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還應當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有能力對指定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證明文件。 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
c、有必要制定申請認證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定。
7。認證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根據《集體商標和認證商標注冊管理辦法》第五條,認證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點:
1 .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
2。使用認證標志的目的(意義和目的)。
3。商標(標志)的含義。
4。商標證書內容簡介(商品或服務的具體質量和特點)。
5。商標使用的條件、程序和程序。
6。受委托或指定的檢測機構名單。
7。收取商標使用費和費用金額。
8。使用認證標志的權利義務和違規責任。
9。使用權的喪失。
10。使用權不可轉讓。
11 .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8。認證標志注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認證標志一經注冊,符合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條件,經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后,即可使用。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認證標志規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使用。
注冊人對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規則的修改,應當經商標局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br/】認證標志注冊人應當在與其他人辦理使用認證標志手續后一個月內,將用戶使用的名稱、地址、商品或者服務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認證標志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認證標志。
認證標志注冊人可以將注冊的認證標志轉讓給其他具有檢驗監督能力的組織,但必須自商標局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冊商標注冊人違反《集體商標和注冊商標注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的注冊商標。
認證標志注冊人必須履行監管職責,使認證標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認證標志使用條例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注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認證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br/】經證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注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商標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公告的用戶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br/】認證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會出具《認證商標證書》,并將用戶使用的名稱、地址、商品或者服務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注冊商標申請證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書冊格式詳細記錄內容,由注冊人簽字,并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并應當專門用于注冊商標的管理。
認證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認證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對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和對認證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應提交其依法設立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文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依法設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批準文件?!?br/】(2)申請人應當具備對認證標志認證的特定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能力。申請人應當提交詳細說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機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的材料。
二.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使用認證標志的目的;
(2)經認證標志認證的貨物的具體質量;
(3)使用認證標志的條件;
(4)使用認證標志的程序;
(5)使用認證標志的權利和義務;
(6)用戶違反使用管理規則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認證標志的商品的檢驗監管制度。
此外,商標局還將審查認證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