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07 15:20:5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從事商品生產、制造、加工、分揀、經銷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注冊和轉讓,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和商標圖樣外,還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或者以執照登記的負責人的名義,以申請人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負責人的身份證;
(二)營業執照。
二、個人合伙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名稱,以申請人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或者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申請商標注冊。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a)合伙人的身份證;
(二)營業執照;
(3)合伙協議。
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承包人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a)簽字人的身份證;
(二)合同。
四、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自然人,可以在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注冊文件中公布的經營者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a)經營者的身份證;
(二)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登記文件。
五、自然人申請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應在營業執照或有關注冊文件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或限于自己的農副產品。
六、對于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七、申請商標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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