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中國加入)
2021-02-07 15:21:32
[Title]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議實施細則
[時效性]生效
[簽署地點]
[簽署日期] 198804 22
[生效日期]1988[Title]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議實施細則
[時效性]生效
[簽署地點]
[簽署日期]1988 04 1989)
[Title]前言
根據1967年7月14日和1979年10月2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第10條第2款第1(2)項的規定,根據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修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第10條第4款, 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工業產權局局長委員會于1988年4月18日至22日在日內瓦召開特別聯席會議,一致通過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縮略語根據本細則,應當理解為
(1)《協議》是1891年4月14日關于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議,1957年6月17日在尼斯、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1979年10月2日修訂;
(2)“國家主管當局”是指負責商標注冊的締約國的國家行政當局或本協定第9條之四第1款第1項規定的若干締約國共有的行政當局;
(3)“國際局”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OMPI)國際局和聯合國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局(BIRPI);
(4)“國際注冊申請”是按照協議提交的國際注冊申請;
(5)“變更登記申請”是指涉及國際注冊的變更登記申請;
(6)“申請人”是以其名義提交國際注冊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
(7)“所有人”是在國際注冊處注冊為國際注冊所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8)“法人”是適用法律規定的法人;依照國家法律設立,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即使不是法人,也視為法人;
(9)“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協議進行的商標注冊;
(10)“國際登記簿”是記載本細則規定的登記事項的登記簿,其形式不受限制;
(11)“締約國”是協議的任何成員;
(12)“相關國家”是指根據本協定第3條之三,國際注冊或注冊后領土延伸對其有效的任何國家;
(13)“原產國”是指本協定第1條第3款規定的國家;
(14)“所有人所在國”是指國際注冊所有人有工商營業所,或無營業所、住所、或無住所,并具有締約國一方國籍的國家;
(15)“國際圖形元素分類”是根據1973年6月12日《維也納協定》建立的分類;
(16)“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是根據1957年6月15日《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進行的分類。該協議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和1977年5月13日在日內瓦修訂。
第2條國際局代表
1。根據第2)至8)項建立的代理人應被視為正式授權的代理人。
2)申請人或所有人只能設置一個代理人。【/br/】3)律師事務所或事務所、專利或商標顧問、專利或商標代理事務所或事務所被指定為代理人時,視為唯一代理人。
4)如果指定了一個以上的代理人,則指定文件中首先提及的代理人應被視為唯一正式授權的代理人。【/br/】5)代理人注冊、代理人變更注冊以及任何涉及代理人變更的注冊,均應由原產國或所有人所在國的國家主管機關向國際局提出申請,但第三款的規定除外。【/br/】6)代理注冊可以免費申請,填寫在國際注冊申請、國際注冊變更或更正申請或國際注冊續展申請的專用欄中。這應通過業主所在國家的主管當局進行更新。【/br/】7)變更代理人或任何涉及代理人變更的登記,均可在變更時免費提出,涉及國際注冊的變更或業主國家主管機關提出的續展登記,并填寫在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或續展申請表的專用欄內。
8)代理人的注冊、代理人的變更或涉及代理人的任何變更也可由業主所在國的主管當局使用特殊表格隨時進行。登記應當繳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費用。【/br/】9)如果代理人、代理人變更或涉及代理人的任何變更的登記申請不符合第2項至第8項規定的條件,國際局應將其視為未提交的申請,并通知提交申請的國家的主管當局或申請人。
二.除第24條的規定外,國際局應根據本規則向申請人或所有人的正式授權代理人發送各種要求、通知或其他信函。發送給正式授權代理人的各種要求、通知或其他通信與發送給申請人或所有人的具有同等效力。由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發送給國際局的各種通信與申請人或所有人的通信具有同等效力。
三.盡管有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1)貨主可以通過信函和簽字的方式直接向國際局撤銷代理;國際局應通知船東國主管當局和取消代理的代理人;【/br/】( 2)代理人可以以信函的形式放棄代理,并在國際局簽字,國際局將通知所有人所在國的主管當局和所有人放棄代理。
四.代理登記應被視為取消先前指定的任何其他代理。
5。國際局應當在收到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之日,對代理人的變更、代理人的變更以及涉及的代理人進行登記。這種注冊既不通知有關國家的主管當局,也不在《國際商標》雜志上公布。
第三條申請人;所有者
1。許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同一國際注冊的申請人,但每個人必須是締約國的國民或符合《協定》第2條規定的條件,所有申請人的原籍國應為同一國家。
二.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請同一個國際注冊,但每個人必須是締約國的國民或符合協定第2條規定的條件。
第4條國家主管當局
1。國際注冊申請通過原產國主管機關向國際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通過所有人所在國主管機關提出。
二.國際局將把對申請的復信發送給它應該答復的國家主管當局。 www.86sb.com/topi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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