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
2021-02-07 15:21:32
一、為貫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特制定本程序。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
一、為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特制定本辦法。
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人是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的出質人和質權人。
4。申請商標質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br/】(1)《專用商標權質押登記申請書》(附申請表);【/br/】(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經發證機關確認并蓋章);【/br/】(3)質押合同復印件(外文文本附中文譯本一份,以中文為準);【/br/】( 4)質押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br/】( 5)委托代理人注冊的,需提交委托人(申請人共同)的授權委托書;
(六)其他應提交的材料。【/br/】以上文件不真實,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五、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3)質押商標及質押期限;【/br/】(4)質押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br/】(5)雙方約定的與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六.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四條提交的申請文件不齊全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補正。不改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注冊文件齊全、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受理申請。受理日期為申請日期。
VI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出質人不是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
(2)商標專用權的歸屬不明確;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符合上述注冊條件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注冊,并頒發《商標專用權質押注冊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注冊。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自注冊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注銷登記:【/br/】(1)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符的;
(2)登記后發現有本程序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br/】(3)質押合同登記后發現無效;
10。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申請人名稱、地址發生變更,質押物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的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br/】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補充登記的,應當提交變更證明和登記機關出具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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